法院公告内蒙古京致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正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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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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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欣、海浪: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长春支行诉被告张桂芬、贺树茂、陈瑞欣、海浪、贺玉亮、王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503号、6506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张孚良: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诉被告边海宽、边长海、张孚良、崔金敏、柳根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40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张霞: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志刚、张霞、徐杰、刘瑞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998号、6002号、6008号案件的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乔恩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11035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云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11039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潘亚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坤、崔宏胜诉被告潘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67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苏瑞丹、韩蓉:

我院受理的苏瑞丹申请执行韩蓉不当得利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韩蓉所有的位于如意开发区机场路北如意小区C9号楼东3单元5层东的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如意开发区机场路北如意小区C9号楼东3单元5层东的房屋价为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292492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210179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1497384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1120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韩蓉所有的位于如意开发区机场路北如意小区C9号楼东3单元5层东的房屋,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1333351.67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133348.92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80000元。上述房屋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郭爽、李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爽、李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郭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44831.77元及违约金12266.77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继续支付违约金自2023年3月21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郭爽名下车辆(福特锐界,车架号为2FMDK3J92DBB84545、车牌号码为蒙DT2359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建华对被告郭爽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郭爽、李建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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