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利、魏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亚利、魏玉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亚利、魏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158842.35元及违约金5211.69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继续支付违约金自2023年3月21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李亚利名下车辆( 大 众CC,车 架 号 为LFV3A23CXF3403978、车牌号码为蒙DUK670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李亚利、魏玉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胡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胡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56449.02元及违约金16564.52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继续支付违约金自2023年3月21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胡波名下车辆(东风景逸x5,车架号为LGG8D2D1XHZ426147、车牌号码为蒙A896EJ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胡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姚海文、辛学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海文、辛学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姚海文、辛学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82100.97元及违约金1707.69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继续支付违约金自2023年3月21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姚海文名下车辆(别克GL8,车架号为LSGUD84XXCE038097、车牌号码为蒙DER161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1.11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姚海文、辛学丽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张灵东、张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灵东、张海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灵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偿款60516.13元及违约金21701.74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继续支付违约金自2023年3月21日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张灵东名下车辆( 宝 马523,车 架 号 为LBVNU39099SC30362、车牌号码为蒙AY781K车辆)享有抵押权,并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海东对被告张灵东第一项债务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2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张灵东、张海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内蒙古海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三喜煤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内蒙古海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内蒙古三喜煤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煤款122029.82元以及支付从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86.69元,由被告内蒙古海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李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倪永红诉被告李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文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倪永红借款本金73000元及利息26672元,合计996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1.44元,由被告李文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338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蔺海雄:
本院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蔺海雄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已经办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蔺海雄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民族东街71号佳美绿洲小区4号楼3单元305房屋(合同编号:2011-0045296)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屋的权属变更、转移等手续,逾期或解除查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查封期间,停止办理担保人鄂尔多斯市惠佳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0821751373,法定代表人:赵士杰)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4号佳佳乐园C区1号楼1层10112室(不动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109021604593号)房产一处的产权变更、转移等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多元化解中心211办公室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鄂尔多斯市轩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柳海荣诉被告刘四江、鄂尔多斯市轩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给付10万元借款本金从201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按照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按照LPR的四倍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25日,利息数额为266068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戴关福、姜海鸽: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关福、姜海鸽、朝腰力吐、张香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戴关福、姜海鸽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戴关福、姜海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480元,并继续支付从2023年8月9日至借款偿还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朝腰力吐、张香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四被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
赵长海:
本院受理原告秦汝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长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秦汝彬所欠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65336元【60000元×0.02元×41个月=49200元-10000元=39200元(从2017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60000元×0.0121元×36月=26136元(从2020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本息合计:1253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
张兴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春运农资经销部诉你及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科左中旗春运农资经销部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9400元,给付利息21502.96元(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计44个月×19400元×0.015元=12804元)(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计38个月×19400元×0.0118元=8698.96元),本息合计40902.96元;2.后期利息自2023年10月14日起,以欠款本金19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118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通辽中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金学与被告通辽中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通辽中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就(2023)内0521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贵院撤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521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