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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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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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浩然:

本院受理原告王中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民初3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立案庭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刘福柱:

本院受理原告黄义和诉被告你(刘福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78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

潘洪生、包福艳:

本院受理原告单秀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潘洪生、包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单秀萍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145507.16元(1、2017年8月29日至2020年8月19日50000元×0.02元×35个月20天=35666.66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6月9日50000元×0.01216元×23个月19天=14369.06元;2、2017年11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50000元×0.02元×33个月11天=33366.66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6月9日50000元×0.01216元×23个月19天=14369.06元;3、2017年11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50000元×0.02元×33个月11天=33366.66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6月9日50000元×0.01216元×23个月19天=14369.06元),本息合计:295507.16元;二、被告潘洪生、包福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单秀萍自2023年6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83%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

王勿日塔白乙:

本院受理原告李敖力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勿日塔白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敖力召借款9000元,支付利息1989元【(9000元×0.5%×1326天÷30天,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合计10989元;二、被告王勿日塔白乙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9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敖力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

林秀权:

本院受理原告高玉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林秀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高玉彬借款11800元,支付利息7802.16元【(11800元×1.2%×1653天÷30天,自2016年2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合计19602.16元;二、被告林秀权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800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高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

王长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力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乌力吉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800元及逾期利息1228.8元,(4000元×0.0032×96个月,自2016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20日)本息合计602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

陈都拉:

原告吕军艳诉被告陈都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4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军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吕军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

吕文欣:

本院受理原告段明洋诉被告吕文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吕文欣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444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定于2024年1月29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高七小:

本院对王永红诉高七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内蒙古优哥联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东琴、郭润生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杨泽波: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泽波、冷和会、温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杨泽波、冷和会归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45296.44元,本息合计145296.44元(利息自2019年4月8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为准,利息暂计算至自2023年9月14日为45296.44元);2、判令被告温向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

肖雪、杨海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肖雪、郭培兰、杨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332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对曹洪的起诉)、(2023)内0826民初33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冯小龙、谢红英、胡嘉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红兵、郝桂玲、冯小龙、谢红英、胡嘉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3329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

冯小龙、谢红英、胡嘉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红兵、郝桂玲、冯小龙、谢红英、胡嘉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3330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胡嘉宏、冯小龙、谢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红兵、郝桂玲、冯小龙、谢红英、胡嘉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3331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

郭雪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英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439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2日

包风林:

本院受理原告包宝音套吐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宝音套吐格借款本金9000元。二、被告包风林支付原告包宝音套吐格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3%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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