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五关”的要求,保证行政决策依法、民主、科学。
———完善决策机制,提升决策效果。制定了《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修订了《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规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作为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政府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为行政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市政府成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室,制定了《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列席市政府会议的实施意见》,使法律专家顾问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形式固定化、常态化。法律顾问专家团自成立以来,按照既定的运作程序和规则,已为市政府多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目前,正在着手组建经济、环保专家顾问团队。全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国营农牧场签订的合同必须由政府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法律顾问的意见直接呈送政府集体讨论,对于公众、专家提出的意见尤其是反对意见进行认真分析。2015年以来,每年对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采纳率为95%以上,大部分矛盾和问题在决策阶段得到化解,避免了法律障碍,经济、社会风险,行政效率有了明显提高。
———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公众参与。在重
大项目建设、重要资源开发、财政预决算编制与重大资金安排等决策前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如在制定《锡林浩特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开通市长热线、电子信箱、发放征求意见稿、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各职能部门、各重点地区、居民代表的意见,听取并吸纳了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以及社区居民代表的建议。市政府根据上述意见和建议,反复进行研究、讨论、修改,使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稿日臻完善。
———坚持科学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以专家和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为决策必经的前置程序,在决策前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尤其是城市建设、土地利用和资源开发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重大投资项目等决策事项。
———推行风险评估,预防决策风险。把风险评估结论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把风险是否可控作为作出决策的重要标准,保证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审慎决策,既不能无视风险乱决策从而造成决策失误,也不能患得患失不敢决策从而贻误工作。经评估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不可避免,实施后的成本明显大于产生效果的,作出不实施的决策意见。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可以作出决策的,也要把握好时机,通过调整决策方案,把风险防范和化解处置的责任与措施落实在决策之前,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避免造成重大经济社会、环境损失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
———加强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合法合理。全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实施。对于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文本,明确必须经市法制办审核后再报市政府审定。实行市法制办固定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凡是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均严格按照“先审查,后审议”原则,事先提交市法制办进行初审。市法制办可直接对明显违法、不当的议题提出异议,或对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议题作暂缓审议建议。对于不经合法性审查的议题,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2015年以来,市法制办共审查规范性文件120件,全部做到了“有件必审,有件必备,有错必纠”,进一步提高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讨论。为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程序,规范政府工作行为,提高政府工作的行政效率,市政府在对内部运行规则全面梳理、修订的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要求,重新发布了《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规则明确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做出决策。在集体会议上,承办单位负责介绍决策方案及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履行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程序的有关情况,介绍各方面提出的不同意见及对不同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等,会议组成人员都充分发表意见。在决策过程中,既发挥会议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也注重发挥行政首长责任制的优势,对需要及时作出决策的突发事件或者急需办理的决策事项,为了防止久拖不决造成巨大损失,在听取意见后,由行政首长直接做出。基本做到既充分听取意见,又不影响行政效率。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对于集体讨论的意见,将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作如实、全面地记录,最后存档备案。对于不涉密的,需要公众知晓的行政决策,将重大决策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 (张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