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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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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瑞兴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盘养殖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4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郑宏亮: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梅与被告郑宏亮、于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支付利息5000.00元(500000.00元×1%×1个月),合计705000.00元。后续利息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已对登记在你名下的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小区5-88-6号面积216.1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108021200540号)予以查封。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瓣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张金玲:

本院受理刘敏申请执行云建中、张金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261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贾建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宝绿诉被告贾建平、呼和浩特市正邦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4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1日

王有生:

本院受理原告闫淑清与王有生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2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有生欠原告闫淑清借款86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驳回原告闫淑清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四楼第七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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