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催收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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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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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伟诉被告张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858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法庭(金河镇政府院内)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玲玲:

本院受理王玲香诉玲玲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3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刘国喜、乔利珍:

本院受理王和申请执行刘国喜、乔利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105执329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刘国喜和乔利珍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商务楼15层15022房屋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赛罕区金贝壳鲍翅参饭店、王劲:

本院受理程春雷、王翠英、尹红梅、蒙荣兰诉赛罕区金贝壳鲍翅参饭店、王劲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62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王劲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十二路世纪青城二期B-19号楼2层1单元2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张永利、柴东:

本院受理吕冬梅诉张永利、柴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财保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张永利、柴东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岸国际小区3号楼5层1051号房屋的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张泽阳:

本院受理刘艳芳诉张泽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738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张泽阳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桥靠北街青城人家小区2号楼3层5单元3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18年9月18日至2021年9月17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筠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105民初780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孙亚坤:

本院受理原告周印芳与被告张丽丽、孙亚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王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宏祥农机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石玉红:

本院受理原告康万昌诉被告石玉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王延强、张彦芳:

邢利军诉王延强、张彦芳(2018)内0104执恢1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你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你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18年9月14日依法冻结王延强名下内蒙古金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73476股,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18)内0104执恢1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本公告期满3日内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逾期或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王延强名下内蒙古金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73476股进行评估、拍卖。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费用均由你二人承担。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李鑫:

原告新城区港奇灯饰经销部诉被告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鑫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新城区港器灯饰经销部货款172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70元(17257元×6%×2年),合计1932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张旭、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马静申请执行张旭、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02民初4652号民事调解书,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且采用其他送达方式。2018年10月13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张旭、乌兰察布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坐落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工业园区208国道西商业用地[前土国用(2013)第2013027号]及地上建筑物。2018年10月14日买受人呼和浩特市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4466677元最高价竟得。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102执1222号过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将原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工业园区208国道西商业用地[前土国用(2013)第2013027号]及地上建筑物相关产权手续交至我院。逾期不交者,在公告期满后,我院依法将你名下的位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工业园区208国道西商业用地[前土国用(2013)第2013027号]及地上建筑物过户在买受人呼和浩特市国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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