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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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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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与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静琼请求变更其为(2023)内01执恢13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1执异39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吴琼:

本院受理原告赵二龙与被告吴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42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8日

刘瑞新:

本院受理原告许长山诉被告刘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杨卫江、吉日格乐图、周仲亮:

本院在执行潘瑞与杨卫江、吉日格乐图、周仲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瑜、柴霆霖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53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7)内0602民初2290号之二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书(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530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维持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02民初2290号之二民事裁定)。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张宸瑜:

原告唐德呼诉被告张宸瑜【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4340号】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5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3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唐绍博,现已成年,婚初夫妻关系尚可,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达八年之久,为解除婚姻,现原告再次诉诸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高文乐、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月琴、刘丰、刘英、张桂梅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交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东生、高文乐、王耀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复议申请人王耀平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3执异6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复331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张耀: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108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内蒙古龙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泽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龙泰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46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吕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柱与被告吕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龙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保柱混凝土款124351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未付混凝土款为基数,从2019年5月8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直至混凝土款全部付清为止);二、被告吕龙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保柱律师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3511元,由被告吕龙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陈有科: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召与被告陈有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有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明召工资1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欠付工资款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工资款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刘明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元,由被告陈有科负担95元,由原告刘明召负担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8日

嵇静:

原告高增钰与被告嵇静、呼和浩特市恬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恬园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嵇静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高增钰56000元。二、驳回原告高增钰的其他诉讼诸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由被告嵇静负担1242元,由原告高增钰负担33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嵇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8日

任振国:

本院受理原告托克托县富康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振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托克托县富康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欠款298566.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9年9月4日起算);二、任振国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托克托县富康门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80元,公告费500元,由内蒙古聚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振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8日

赵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邵建胜与被告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42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8日

范钢板:

本院受理原告纪瑞红与被告范钢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52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8日

贾海栓:

原告寇海英、许少华与被告于占江、贾海栓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8日

李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利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4,068.18元,利息27,008.22元,违约金11,593.18元,分期手续费1,201.26元,共计113,870.84元(暂计至2023年3月27日,此后的利息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7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利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1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8日

张彦申:

本院受理原告武嘉禄与被告张磊、张跃飞、张彦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52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李玉斌:

本院受理(2023)内0822民初1338号原告吕根宝诉被告李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2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根宝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分计算,从2019年2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玉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吕根宝借款14999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李玉斌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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