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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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晓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淇锋诉被告李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晓东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30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郝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长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范翼龙(曾用名范建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呈与被告范翼龙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86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内蒙古晨阳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海亮: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海波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518号】一案中,左海波请求追加第三人张海亮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3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左海波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蔺波:

本院立案执行樊瑞红与蔺波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8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恢842号失信执行决定书,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石桃花:

本院立案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石桃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60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66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0105执6602号失信执行决定书,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李君:

本院立案执行盖金芹与李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82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恢829号失信执行决定书,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四子王旗景华农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周瑛与秦国华、内蒙古中加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景华农业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38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张浩:

本院受理刘菩瑞与张浩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5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杨春:

本院受理刘凤英申请执行杨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30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杨春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金厦公寓1号楼5至6层4单元西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0144520号)房产】及相应的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李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牛文华、李红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牛文华、李红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43368元,本息共计93368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3年6月1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3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8日

尚补珍:

本院受理原告赵伟诉被告尚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判令被告以借款20000.00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宣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47688元(大写:肆万柒仟陆百捌拾捌圆)。2、判决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支付从2021年12月23日至款项清偿之日的利息。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张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和平诉被告张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80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3)内0102民初7801号裁定第一页第一行“(2023)内0102民初7801号”补正为“(2023)内0102民初7801号之一”】、(2023)内0102民初7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铁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和平支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自2021年11月25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和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陈冲:

本院受理原告王慧敏诉被告刘飞、陈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8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陈继荣:

本院受理原告太原市小店区晟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继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119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张海、张丽平、王新胜、乔建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临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5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刘凤霞、李忠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临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王永军、金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临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孙玉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内062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孙玉明名下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金鹏路东迎宾街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7427号,土地证号:达国用(2005)5765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杨冬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冬时起转移。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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