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信息科技创新驱动助推政务服务跑出“加速度”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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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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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丽伟:

本院受理原告明祖权与被告翟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109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李洋:

本院受理原告边建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边建芳与被告李洋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李博浩归被告李洋抚养,原告边建芳从2023年12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被告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18周岁为止;原告边建芳每周在不影响婚生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探视婚生子一次,被告李洋有配合探视的义务;三、驳回原告边建芳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张根芝诉被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个月内归还未还清的借款尾款四仟伍佰元(¥:4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石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梅凤诉被告陈志英、石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1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78353.42元(详见利息计算表)待实际给付之日据实结算。3、判令被告2对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张彦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与被告张彦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彦武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2年8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07779.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彦武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支付自逾期之日(2019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白巧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与被告白巧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巧兰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2年8月12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5056.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白巧兰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支付自逾期之日(2018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费用等,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聂峰:

本院受理原告温龙后诉被告聂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未支付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9870.97元(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2日起按照LPR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7月7日为9,870.97元)。2、请求法院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各项金额暂合计为44870.97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郑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少辉诉被告郑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少辉支付尚欠货款26280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少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郑志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孙丽丽、郑志清、张银梅、孙福明、王忠:

本院受理(2023)内0929民初18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吕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王小强: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后诉王小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樊福祥: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峰诉樊福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葛俊:

复议申请人胡建民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3执异9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复303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张迎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永强与被执行人李浩敏、张迎春国内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浩敏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不予执行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呼仲案字(2020)第509-2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异339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嘉德环保高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邓玉琼、赵继承、余嘉祺、李建军、曹飞、吴树平:

本院在执行北京樽鼎联投投资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慧鑫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嘉德环保高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勇、邓玉琼、赵继承、余嘉祺、李建军、曹飞、吴树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鄂尔多斯优泰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2021)内01执恢4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异391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齐利军、内蒙古一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冯瑞红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5执异18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追加第三人内蒙古一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复32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刘永红:

复议申请人贺建国不服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23)内0124执异8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3)内01执复309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白洁:

本院受理原告张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4民初41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你需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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