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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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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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在如:

本院受理(2023)内0105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与被执行人孙在如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行审67号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调查函、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李春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天文诉被告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601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胡孝青、尚文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明万珠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孝青、尚文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内蒙古元气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跃清与被告内蒙古元气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430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张九川:

本院受理的原告赫长江诉被告张九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刘春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鑫诉被告刘春辉、王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芦俊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卢鲜桃诉被告芦俊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7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范佳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翠萍诉被告范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姚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帅诉被告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张洪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岳永红诉被告张洪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宋小鸥: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莎娜诉被告宋小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王素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前勇诉被告王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解玉越、杨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利君诉被告解玉越、杨洋、张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刘向志: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暗星公寓酒店公司诉刘向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马福:

本院受理原告朱彦强诉马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6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赵新星:

本院受理原告王佳雯诉赵新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田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孙芳、鄂尔多斯市和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田玉英、鄂尔多斯市国力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德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学平、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瑞德煤矿、王永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呼和浩特市泓丰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祺诉呼和浩特市泓丰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41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翟俊峰:

本院在执行(1)申请执行人姬永平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3585号]一案;(2)申请执行人韩俊峰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和你民间借贷[案号:(2020)内0105执1641号、(2021)内0105执恢777号、(2019)内0105执2110号]案件;(3)申请执行人刘小林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乾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5231号]一案,案外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案件中分别请求本院:一、依法中止并解除对新城区兴泰东河湾小区SY14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的查封;二、不得执行新城区兴泰东河湾小区SY14号楼2单元102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路东河湾小区SY14号楼-1-1层2单元-102号房屋的预查封。二、驳回案外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2023)内0105执异4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2023)内0105执异4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2023)内0105执异4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2023)内0105执异4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内蒙古乾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俊峰与被执行人翟俊峰和你公司民间借贷[案号:(2020)内0105执1641号、(2021)内0105执恢777号、(2019)内0105执2110号]案件中,案外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述案件中分别请求本院:一、依法中止并解除对新城区兴泰东河湾小区SY14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的查封;二、不得执行新城区兴泰东河湾小区SY14号楼2单元102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2023)内0105执异4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2023)内0105执异4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内蒙古乾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林与被执行人翟俊峰和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5231号]一案,案外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一、依法中止并解除对新城区兴泰东河湾小区SY14号楼2单元102号房屋的查封;二、不得执行新城区兴泰东河湾小区SY14号楼2单元102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张军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远洋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你及抵押人内蒙古碧海蓝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1187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兆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兆丰资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5)赛执字第0118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深圳兆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为(2015)赛执字第0118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内蒙古碧海蓝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远洋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军开和抵押人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1187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兆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兆丰资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5)赛执字第0118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深圳兆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为(2015)赛执字第0118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鄂尔多斯市远洋新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军开和你公司及抵押人内蒙古碧海蓝天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1187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兆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兆丰资产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5)赛执字第0118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深圳兆丰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为(2015)赛执字第0118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伊金霍洛旗永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永晟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光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769号]一案中,申请人武来兵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其为(2021)内0105执恢76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武来兵为(2021)内0105执恢76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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