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9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3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曹爱忠:

本院在执行陈晔与贺彩霞、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执恢37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贺彩霞登记在曹爱忠(身份证号:152701471001001)名下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二号街坊68号(产权证号:3722;土地使用证号:东国用(1993)字第宝4-0094号)的房产一处及房产对应的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石蚊小:

本院审理的原告冯昌义诉被告石蚊小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7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石蚊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冯昌义支付救心菜款4080元;二、驳回原告冯昌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被告石蚊小负担50元,由原告冯昌义负担287.5元}。判后答疑告知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王晖、池慧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王晖、池慧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93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陈圣洁、陈栓旺、包头市横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陈圣洁、陈栓旺、包头市横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73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张明、陈红梅、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张明、陈红梅、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9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林雪、李波、马常有、路淑琴·敖国丽、尹志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林雪、李波、马常有、路淑琴、敖国丽、尹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5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杨天东:

本院受理原告云贵包头市润达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闫卫新:

本院受理原告侯振林诉被告闫卫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侯振林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原告侯振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张树森:

本院受理原告岑梅与被告张树森、马思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3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田卫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窦芳与被告田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田卫华向窦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田卫华以人民币4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照2023年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窦芳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窦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王磊、白福军及实际占有人:

我院受理的王磊申请执行白福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白福军名下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呼和佳地云龙苑1号2号楼1号楼7单元14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1217231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1414264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1447036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378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白福军名下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呼和佳地云龙苑1号2号楼1号楼7单元1401号房屋,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1359510.3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155583.78元,竞价增价幅度5000元,保证金数额190000元。上述房屋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15%,竞价增价幅度5000元,保证金数额19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李宝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瑞芳诉被告李宝平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8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7902.45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92590元、误工费24784.19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6197.47元、二次手术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750元等费用共计243424.1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张建:

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樊增良、郝瑞清: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贷款本金99999.99元,截至2021年11月10日的利息合计1210.23元,罚息91245.86元,合计192456.08元;支付2021年11月11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罚息(含复利)。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591319118501000的《个人旅游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个人旅游贷款人民币10万元。该借款发放后,被告将借款用于家庭旅游支出,该笔贷款于2014年7月31日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等,现原告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张宇: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宇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合作款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元,共计39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卢改林、谢德如: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卢改林、谢德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改林、谢德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9951.91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3月20日,尚欠利息31888.72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129951.91为基数,月利率11.9625%o从2021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卢改林、谢德如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政府西街力祥公寓小区4单元5层西户,建筑面积85.8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184031300443,他项权证号为:蒙(2018)土默特左旗不动产证明第0000851号)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卢改林、谢德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告费300元。案件受理费4332元,由被告卢改林、谢德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6日

靳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庄六十八诉你与李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4民初40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你需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马旭: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宇诉被告马旭、范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马旭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6日

杨在宏:

本院受理原告刘兰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王小生:

本院受理原告徐金银诉被告王小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3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6日

福建宇邦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培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福建宇邦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