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9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3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永胜、刘照富、邬二梅: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永胜、吴永刚、李海连、刘照富、邬二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308号、6309号、631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刘建新、孙改娃、裴志强、张艳、邬福海、史蝉娟: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新、孙改娃、裴志强、张艳、邬福海、史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001号、6010号、601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窦二维、鞠红平、王梦国: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窦二维、乔会玲、鞠红平、王梦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303号、630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郭四忠: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四忠、赵永在、郭润林、赵五、庄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958号、596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张小明、王玉连: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明、王玉连、范丽霞、狄自军、罗学敏、贾瑞平、陈四兰、方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袁有才、贾秋林: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金才、袁有才、贾秋林、袁宏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99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马明、郝玉琴: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明、郝玉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马明、郝玉琴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北侧水榭花都商住小区21号楼2单元304的房屋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金海路北侧水榭花都商住小区21号楼2单元304的房屋。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马明、郝玉琴。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拍卖网址:https://sf.taobao.com/0471/01。联系人:兰静;联系电话:0471-6322046。评估价为449225.66元,降价幅度为15%即381841.81元,即一拍起拍价为381841.81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38000元。一拍起拍价为381841.81元,流拍后降价幅度为15%即324565.54元,即二拍起拍价为324565.54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32000元。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日

王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煜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宋雪薇、李帅、王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帅、宋雪薇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煜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8万元,以及支付从2023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0.8万元为基数、按月千分之八计算);二、被告李帅、宋雪薇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内蒙古煜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1.2万元;三、被告王阳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王阳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帅、宋雪薇追偿;五、驳回原告内蒙古煜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2.55元,由被告李帅、宋雪薇、王阳负担2311.55元,由原告内蒙古煜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杨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斌诉被告杨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杨亮偿还原告刘文斌砖款157000元(壹拾伍万柒千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亮支付原告刘文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09426.38元(以157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1日至2023年7月5日,按照2023年6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从2023年7月6日到实际给付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倍计算),以上本息共计:266426.38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李维平、宋海波: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霞与被执行人李维平、宋海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联系到你们,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3)内0602执恢185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维平、宋海波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北路58号街坊C区D座2(产权证号:109031206234)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58号街坊C区D座2(产权证号:109031206234)房产网询单价平均值为5692元,房屋参考总价为2842015.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倪雨盛、倪志刚:

关于原告王业飞诉被告倪雨盛、倪志刚、李小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倪雨盛、倪志刚、李小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业飞财产损失赔偿款5840元(赔偿款首先从被告倪雨盛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倪志刚、李小雁负担)。二、驳回原告王业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朝鲁萌与被告内蒙古元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谢友星、吴小蓉、第三人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内蒙古元福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原告朝鲁萌对(2023)内0102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冯学勤、芦占斌、贾宏志、张玉、张玉林、谭丽、王占海、刘鹏、赵海俊、段建忠、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气象局西店: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诉被告王成虎、冯学勤、芦占斌、贾宏志、张玉、张玉林、谭丽、王占海、刘鹏、赵海俊、段建忠、内蒙古小兰小布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王丽慧: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慧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9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何晶晶:

本院受理原告刘洪延诉被告何晶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2765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郑智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少辉诉被告郑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少辉支付尚欠货款26280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少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郑智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赵英、杨磊:

本院受理原告杜志勇诉被告赵英、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6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英、杨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杜志勇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4284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2年8月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2日利息为42735元);二、驳回原告杜志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志勇负担72元、由被告赵英、杨磊负担502元;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赵英、杨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陈静:

本院受理原告李宜璋诉被告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宜璋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7637元及利息4904.91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3年4月1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宜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1.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宜璋负担59.85元、由被告陈静负担1372元;保全费672.68元,由被告陈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