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欢迎订阅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3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0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公明: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2461号原告俞日勒诉被告赵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

郭文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俊礼诉被告郭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5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党茂: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党茂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5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纪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志敏诉被告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4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郭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小诉被告郭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39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亢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焕挠诉被告亢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4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E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关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李阿茹娜、郭玉强、白其乐木格、那日苏、包斯日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阿茹娜、郭玉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8995.32元,支付利息17227.11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9月26日),本息合计56222.43元;二、被告李阿茹娜、郭玉强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3年9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54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

白其乐木格、那日苏、包斯日吉、郭玉强、李阿茹娜: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其乐木格、那日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596.48元,支付利息31097.06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9月26日),本息合计70693.54元;二、被告白其乐木格、那日苏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3年9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54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陈巴木拉、吴秀英与被告葛鹏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陈巴木拉、吴秀兰与被告葛鹏程于2014年10月1日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于2023年10月26日解除;二、被告葛鹏程于本判决生效后协助原告陈巴木拉、吴秀兰办理林权证号为(2014)77299号的林地产权变更登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庭与被告葛鹏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刘玉庭与被告葛鹏程签订的《林权流转合同》于2023年10月26日解除;二、驳回原告刘玉庭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包丁柱、包春杰与被告葛鹏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包丁柱、包春杰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

郑国有: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郑国有、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国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1786.46元,罚息1114.06元,复利52.52元,本息合计262953.04元;二、被告郑国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给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975%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郑国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利息11786.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75%计算的复利;四、被告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代偿时点已到期但尚未偿还部分的贷款本金2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郑国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支出的律师费13147元。案件受理费5442元,由被告郑国有负担;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郑国有负担600元,由被告内蒙古鼎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

房文明:

原告吴国臣与被告房文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房文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吴国臣欠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房文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

李忠: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李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5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左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左东升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5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5日

潘称意:

原告黄祥芳、鲁智慧与被告潘称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潘称意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潘称意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给付偿还原告黄祥芳、鲁智慧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黄祥芳、鲁智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7元,由原告黄祥芳、鲁智慧负担186元,由被告潘称意负担205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潘称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5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