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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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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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慧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平诉被告段慧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杨明威:

本院受理原告亢丽英诉被告杨明威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杨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骅与被告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杨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巩利峰与被告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2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康志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恩合与被告康志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王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鲁潮与被告王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赵惠军、王海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润平与被告赵惠军、王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段富林:

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华、孙国强与被告段富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沙鹏达赖:

本院受理原告陈旭红与被告沙鹏达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5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呼和浩特赛罕区村花土窑坑烤餐馆: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宏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赛罕区村花土窑坑烤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6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付文锋:

本院受理原告郭浩与被告付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辛永胜:

本院受理赵桂梅申请执行辛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580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李俊岩、刘淑鲜:

本院受理韩少清申请执行李俊岩、刘淑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583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内蒙古冲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桂旭群申请执行内蒙古冲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241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漫莉申请执行内蒙古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520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李守效:

本院受理侯永申请执行李守效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616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坤灵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怒波:

本院受理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坤灵川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怒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648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邢志强、陈明和、高万清:

本院受理陈艳申请执行邢志强、陈明和、高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703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内蒙古跨境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金桥数智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跨境联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962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内蒙古冲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刘世明申请执行内蒙古冲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075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国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念宏诉被告国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1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白向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善为、王宁诉被告武斌、王桂清、白向阳、周跃生、辛亚民、邢靖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467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王洪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立艳与被告王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81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张凤丽:

原告贾丽娟诉被告张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7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凤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贾丽娟借款16810元。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贾丽娟负担40元,由被告张凤丽负担220元。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齐云楠、许香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文峰诉被告齐云楠、许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56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齐云楠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茂·水岸国际小区二期A区4#-1-701室(房屋预登记号:蒙房预通辽市字第41008161574801、合同编号:2016-9003662、建筑面积:109.80平方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180000.00元。查封期间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抵偿借款或设立担保物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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