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被告贺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止2023年8月3日的信用卡(卡号:6253360025632760)结欠金额共计22383.52元(其中本金18219.44元、利息3195.96元、违约金968.12元),并支付从2023年8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收取复利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出律师费8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中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23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王冬梅:
关于原告田伟博、赵二金彩诉被告代国军、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做出的(2023)内0602民初476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本院依法向王冬梅公告送达民事保全裁定书副本:轮候查封被申请人王冬梅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天骄路21号街坊大兴雅润嘉苑小区18号楼1层127室(不动产权证号:108399,面积18.89平方米)、东胜区天骄路21号街坊大兴雅润嘉苑小区21-2-205室(不动产权证号:108784,面积82.9平方米)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张俊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勇平与被告张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俊飞向李勇平偿还借款人民币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张敏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孔跃军与被告张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敏娟向孔跃军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马彦财: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忠峰与被告马彦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马彦财向陈忠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马彦财以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照(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向陈忠峰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罗忠伟:
本院受理原告贺晶玉诉被告罗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罗忠伟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罗忠伟给付原告2020年12月13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利息33736.75元3、依法判令被告罗忠伟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武川县顺展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连珍诉被告付二红、段宏萍、武川县顺展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郑连珍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郭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怀清与被告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42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景宪平、郑子峰:
本院受理原告武银莲诉你们景伟、景宪文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623号补正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书内容如下:2023年7月5日作出的(2023)内0102民初3623号民事裁定中落款“人民陪审员王永胜”、“人民陪审员陈家强”更正为“人民陪审员李登峰”、“人民陪审员刘维政”。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武银莲撤诉处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马喜俊:
本院受理原告董志强诉被告董利平、马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6000及利息自2018年1月21日起到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内0102民初9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森诉被告朱福鑫、刘志明、郑永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郑永瑞、刘志明、朱福鑫共同退还原告合伙投资款602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郑永瑞、刘志明、朱福鑫共同支付原告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前的违约金(以602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为427420元;律师费1300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郑永瑞、刘志明、朱福鑫共同返还原告在退股之后所代偿的款项145940元;以上暂共计:118836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内0102民初87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康超:
本院受理原告王泰龙诉被告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102民初76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孙树林、刘彦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树林、刘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61301.1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61301.1元为基数,计算自2022年12月4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计利息1013.09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102民初7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刘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爱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庆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垫付款75687.32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75687.32元为基数,计算自2022年12月4日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计利息1250.84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102民初79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张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闫四区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82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张保柱:
本院受理原告廉淑婷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保柱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廉淑婷损失5435.35元。案件受理费442元,由原告廉淑婷负担349元,由被告张保柱负担9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李生祥:
本院已受理原告杜三牛诉被告李生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生祥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杜三牛买玉米款23000元,并承担从2023年8月7日起至该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生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昭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
张生发、张鹏义、郭树军:
原告王磊、王建功、王田田诉被告张生发、张鹏义、郭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三被告对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贾海岗应偿还三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3月21日至还清本金为止,按年利率15.4%计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高升吉、吴义宽、郝占峰:
本院受理原告郝海刚诉被告高升吉、吴义宽、郝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899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升吉偿还原告欠款65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被告吴义宽、郝占峰对被告高升吉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