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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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0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敖特根达来、李咲颖: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49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汇通支行与被告敖特根达来、李咲颖、包头市利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宣成刚: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49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汇通支行与被告宣成刚、包头市利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马文: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49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马文、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赵海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与被告赵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张校瑀: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与被告张校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陈金晓: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与被告陈金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李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建华支行与被告李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王东胜、孙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王东胜、孙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陈贵林、马春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陈贵林、马春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郭明亮、亢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郭明亮、亢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周惠:

原告马宝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险保函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3年5月4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于被告,由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款项出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无奈,原告只好诉诸你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二被告拒绝履行还款的义务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当履行偿还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67条之规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增加后的诉讼请求:申请增加借款400000元为基数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为24330元。申请理由:申请人诉王玮、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已立案,为了维护申请人权益,申请人向二被申请人追加以400000元为基数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据银行的年利率14.6%计算,本人以转账记录日期为准,从2023年5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4日(共计5个月),计算方式:400000X0.146=58400元÷12=4866,用4866元×5个月=24330元,申请增加借款400000元为基数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为24330元。原告于2023年9月25日申请对被申请人周惠名下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世源佳境住宅小区C7号楼6单元503号的房屋一套予以保全。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内0121民初3726号民事裁定书。具体裁定内容如下:申请人:马保平,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塔布赛村7队5号1号院。被申请人:王玮,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迎新中路南区3号楼8号。被申请人:周惠,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世源佳境住宅小区C7号楼6单元503号。申请人张敏与被申请人王玮、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保平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周惠名下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世源佳境住宅小区C7号楼6单元503号的房屋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马保平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PZPP2315011500000000028)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周惠名下位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世源佳境住宅小区C7号楼6单元503房屋。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三年。诉讼保全费2520元,暂由申请人马保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

李福利、沈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二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福利、沈小利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庆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33944.09元,本息共计73944.0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30日,以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9元,由被告李福利、沈小利负担。限你们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

贾俊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02民初105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内容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原告截止于2023年7月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655.79元,利息:279.44元,费用:498.72元,分期未摊金额:0元,分期未摊手续费:0元,分期利息:0元,共计3433.95元。2、请求判令被告继续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鲁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02民初105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

通程序审理)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内容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原告截止于2023年7月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8元,利息:3015.08元,费用:3346.86元,分期未摊金额:0元,分期未摊手续费:0元,分期利息:0元,共计36359.94元。2、请求判令被告继续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双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02民初1050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内容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原告截止于2023年7月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3090.43元,利息:5591.72元,费用:11354.62元,分期未摊金额:0元,分期未摊手续费:0元,分期利息:0元,共计84516.46元。2、请求判令被告继续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郭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02民初105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内容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原告截止于2023年7月1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954.78元,利息:585.15元,费用:1019.5元,分期未摊金额:0元,分期未摊手续费:0元,分期利息:0元,共计7559.43元。2、请求判令被告继续支付自2023年7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李力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102民初104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内容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还原告截止于2023年6月2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0136.63元,利息:6069.63元,费用:12991.65元,分期未摊金额:0元,分期未摊手续费:0元,分期利息:0元,共计79197.91元。2、请求判令被告继续支付自2023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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