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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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0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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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高山诉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学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期间因原告李高山提出鉴定申请,鉴定部门于2023年11月10日向我院发送评估工作的申请材料补充函,现依法通知,请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金山法庭对李高山根据补充函的补充证据材料进行质证,逾期未到,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后续程序的进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

呼和浩特市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吴永平诉你[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4481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8日,原告贷款购买被告开发的呼和浩特金川开发区110国道582公里处路南泰和熙地小区6号楼3单元1001号。建筑面积92.75平米。原告结清全部价款后,于2020年3月31日交付原告钥匙。被告承诺是交钥匙后即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给办理房本。时至今日被告以各种理由不给办理。现起诉依法判决给予办理。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兰月生:

本院受理原告贺满贵诉被告刘全寿、兰月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兰月生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27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本院在执行孙蒙飞、李振然与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呼仲裁字[2016]第24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街瓯江现代城小区地下车库A-26车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世纪东街瓯江现代城小区地下车库A-26车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初月良与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782执恢27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真诚履职承诺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缴款通知书、康政监督卡及选取评估鉴定机构通知书,通知你司于2024年1月15日10时来本院与初月良对查封你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御景华庭小区8号楼1-08号车库选取评估鉴定机构,逾期未到,本院将与申请人初月良以抽签的方式选取评估鉴定机构。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

张荣臻、白春芬: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华与被告张荣臻、白春芬、荣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121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荣臻、白春芬、荣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王秀华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4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荣臻、白春芬、荣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

武丽珍、潘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与被告武丽珍、潘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421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

刘晓光、内蒙古工业职业学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丰华(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光、内蒙古工业职业学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

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计诉你公司与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

内蒙古红化腾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贾志新、白江、杨红、高阳、刘建明、王双喜: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欣源化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贾志新、白江、杨红、高阳、刘建明、王双喜执行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执异1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一、追加被申请人王双喜为(2022)内0121执62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驳回申请人其他追加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

李洪伟、姜杰: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姜杰、李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

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容培桂与被告张明洋、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容培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容培桂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李凤飞、鄂尔多斯市佳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李丽诉被告李凤飞、鄂尔多斯市佳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凤飞、鄂尔多斯市佳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丽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912090元;二、被告李凤飞、鄂尔多斯市佳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李丽以42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5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88.8元,由被告李凤飞、鄂尔多斯市佳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338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张国良:

本院受理原告郭连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吴利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李凡桃:

本院受理原告常淑萍诉被告李凡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执行期间的利息)、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杨永成、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通知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内蒙古王爷地苁蓉生物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魏源、被执行人杨永成、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复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永成、巴彦淖尔市泰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副本(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826执异162号执行裁定,撤销(2023)内0826执恢431号执行案件将王爷地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的三日内向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或到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询问,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12月1日

董佩佩:

本院受理原告吕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第三人薛爱霞、薛海波:

原告鄂尔多斯市皓龙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智,第三人薛爱霞、赵杰、武君、薛海波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1、本院(2023)内0602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皓龙石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皓龙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一、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第339审判庭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黄晓龙、陈慧:

本院受理原告蔺永清诉黄晓龙、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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