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法院通报“代表委员+法院”工作机制落实成效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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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30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2-01

全区法院通报“代表委员+法院”工作机制落实成效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袁雪英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为巩固全区法院代表委员开放月活动成果,11月28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全区法院代表委员开放月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了“人大代表+法院”“政协委员+法院”工作机制落实成效典型案例。

石拐区“人大代表+法院”调解解决工资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叶某于1988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退休时间为2019年8月14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失误,不慎将叶某的个人档案丢失,导致其无法正常退休。之后,叶某多次到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在政府部门努力协调下,2021年1月叶某办理了退休手续。然而,在迟延退休的16个月里,叶某既未得到退休工资,又没有收到正常工资,叶某将该公司诉至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该案成功化解在诉前,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降低了双方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信访隐患的发生,受到当地党委、政府、人大代表、老百姓的一致好评。法院在充分考虑此类案件特殊意义的情况下,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极大减少诉讼增量。同时,充分利用好人大代表在诉源治理中密切联系群众的作用,指派有法律经验的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厘清案情及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处理该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石拐区法院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不断挖掘治理潜能,更好地推动完善纠纷源头性疏导、实质性化解、综合性治理闭环链条,实现基层社会治理从化诉止争向少诉无诉转变。

东胜区“人大代表+法院”调解解决未成年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3日,姚某骑自行车撞至李某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小客车,造成姚某受伤、李某车辆受损。之后,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交管大队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对姚某诉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判决,李某已全部履行,双方就李某车辆维修费用4135元的赔偿未达成协议,李某诉至法院。

典型意义

该案借助人大代表深受人民群众信任、具有监督职能等优势进行化解,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也让人大代表不再是贴在宣传栏里的一张张照片、印在文件上的一个个名字,而是实实际际走近群众、深入生活,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做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的“调解员”。“人大代表+法院”诉调模式解决了一批急难愁盼问题、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办成了一批惠民实事,实现了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获得了社会各界认可和支持。同时,东胜区“人大代表工作室”宣传站、民意窗、调解室、监督岗四合一的工作模式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评为2022年度创新工作案例。

宁城县“人大代表+法院”调解解决拖欠土地承包费及果园查封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周某等128户村民与宫某、宁城县某村民委会、宁城县林业局某林业工作站签订《栽植果树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2016年2月,宫某与梁某又签订了《果园转让及林地使用权转包合同》。因梁某之前在其他人民法院有民事案件,梁某承包的果园被查封,而该果园实际上是128户村民的土地。后期,因宫某、梁某未及时交纳承包费,128户村民集体找到村委会、镇政府,要求解决梁某、宫某拖欠土地承包费及果园查封一事,并诉至宁城县法院。

典型意义

此系列案件成功化解在诉前,既保障了128户村民合法利益,又降低了双方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有效避免了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受到当地党委、政府、人大代表、老百姓的一致好评。人大代表调解员通过参与诉前调解,对宁城县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也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积极运用“人大代表+法院”调解模式化解民商事纠纷。

满洲里市“政协委员+法院”调解解决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7日,位于满洲里市某小区王某等业主所在单元厨房下水管道出现堵塞,王某等业主共同聘请维修师傅进行疏通,后确认管道堵塞位置位于该单元一楼某烟酒茶行的地下库房内。经王某等人与该门市经营业主沟通,一楼门市经营业主认为,可以配合进行疏通维修,但其经营的是烟酒茶叶,地下室系存货库房。因下水道维修过程中需要腾挪库房、维修产生异味影响烟和茶叶的储存、销售,王某等需补偿因此产生的搬运费、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因补偿费用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等4户业主代表诉至满洲里市法院。

典型意义

此次邻里纠纷的成功调解,是满洲里市法院依托“政协委员+法院”多元化解机制并汇聚各方力量共同化解纠纷的成功实践,既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维护了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调解工作完成之后,当事人为联调工作点赞,对政协委员调解员、人大代表通过参与诉前调解工作,将矛盾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该案件的办理提升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落实力度,不断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正蓝旗“政协委员+法院”调解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6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从该公司处购买95.33平米房屋一套,每平方米2000元,房屋总价款190660元。之后,王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77600元,房地产公司退还王某天然气入网费2660元,王某尚欠房地产公司购房款110400元。2022年4月21日,王某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但王某既未配合房地产公司办理贷款,也未支付剩余购房款。该房地产公司将王某诉至正蓝旗法院,要求王某给付剩余购房款,并支付逾期违约金。

典型意义

这是正蓝旗法院“政协委员+法院”民商事纠纷化解机制建立以来成功调解的第一起纠纷。为强化政协委员参与法院工作规范化建设,旗政协与法院积极选聘具备专业优势和一定法律素养的政协委员作为特邀调解员,特别是结合当地矛盾纠纷特点,将各苏木党委副书记作为特邀政协调解员纳入调解员队伍中。政协委员在参与调解过程中,积极梳理总结促使民事矛盾纠纷前端化解“接地气”“聚人气”的好方法、实办法,将接收最广泛监督的成果及时转化为推动诉源治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举措。该院积极利用“政协+法院”调解平台,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与群众联系密切、善做群众工作的优势,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就地解决,既有效发挥了人民法院专业特长,又充分激发了政协的能动优势,引领和推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

额济纳旗“政协委员+法院”调解解决损坏耕地修复及白色垃圾清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韩某与刘某签订了为期6年的承包合同。韩某承包被告刘某86亩耕地种植哈密瓜,每年支付承包租金135000元,在当年10月30日前付清。签订合同的第二年11月,韩某因病去世。韩某的妻子胡某在处理好丈夫的丧事后,与刘某协商承包地续种之事,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双方对损坏耕地的修复和产生的白色垃圾清理问题产生了纠纷,诉至额济纳旗法院。

典型意义

该案件的成功解决充分体现了政协委员参与调解所具备的多样性、权威性和专业性的独特优势。该案调解以生态环保为切入点,确保了案件办理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调解是以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为前提,以当事人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为目的,通过以案释法,提醒广大群众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守护好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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