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久春: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与李林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红山区人民法院(2020)内0402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现依法转让给李林,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特此通知!通知人鲍海明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