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2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锡连、包金财: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包金财、陈锡连、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花胡硕苏木巴音温都嘎查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09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王立军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9日

白春生:

本院受理原告梁红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白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梁红军所欠借款本金6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9日

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杜佳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佳宾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9日

朱雅鹏:

本院受理原告杜佳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朱雅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佳宾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9日

李阿斯冷、白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色日古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阿斯冷、白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斯日古冷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3880元【(10000元×0.02×49个月,2016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3日止)+(10000元×0.012×34个月,2020年8月4日至2023年6月4日)】,本息合计为23880元;二、被告李阿斯冷、白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斯日古冷自2023年6月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到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9日

候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丹丹诉被告候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通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521民初4383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以上合计16388.7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三、保留主张后续治疗费用等诉讼权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刘树忱: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玉山诉被告刘树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2023)内0521民初4602号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17842.7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包玉成:

本院受理(2023)内0521民初4564号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诉被告包玉成、金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赊购化肥本息合计57771.97元;二、要求二被告从2023年9月14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3%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8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薛建军:

原告张志远与被告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77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薛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志远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志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薛建军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白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诉被告白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8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白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欠款本息27022.19元及利息(以透支本金19982.4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48元,由白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刘丽君:

本院审理的原告陈解放诉被告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7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解放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解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6.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126.28元,由被告刘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内蒙古绚彩盒精灵纸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叶隆盛叉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绚彩盒精灵纸盒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7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李玉龙、杨波、内蒙古安个家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章丽娜与李玉龙、葛伟、杨波、内蒙古安个家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72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李玉龙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棚户区集中回迁安置小区E9号楼1单元30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3年11月3日至2026年11月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陈喜旺:

本院受理殷东生与陈喜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49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梁丽翔:

本院受理李彦超与杨楠、杨玉林、梁丽翔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1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姜宇飞:

本院受理杨瑞表与姜宇飞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41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王亚军、闫永霞:

本院受理韩红梅与王亚军、闫永霞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20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闫永霞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长安街0#0102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自2023年11月14日至2026年11月1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内蒙古盛鑫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久伟与内蒙古盛鑫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75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呼和浩特市天辰网络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李杨:

本院受理北京华德金福科技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天辰网络集成技术有限公司、李杨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2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石志国:

本院在执行史辉与石志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3)内0924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