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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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8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2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齐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齐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齐丽霞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423号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9日

王巧丽: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创想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巧丽(2023)内0125民初1253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茂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茂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内蒙古茂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2023)内0105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冯东海:

本院立案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冯东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6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5658号失信执行决定书,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常志亦、赵繁荣:

本院受理内蒙古海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志亦、赵繁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511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范旭: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唐伟与范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2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内蒙古福人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美莲与内蒙古福人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4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赵子岩: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公南与赵子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5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辽宁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添意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宝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4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张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安利庭诉被告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95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李鑫:

本院受理原告梁玉梅诉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68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李俊、张旺龙:

本院受理的李俊申请执行张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俊申请对被执行人张旺龙名下所有的蒙AQ689K号车辆进行评估。现依法通知你们或派员(携授权委托书)于2023年11月16日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本通知书送达后,逾期不来不停止上述程序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王桂梅、巴彦淖尔市久牧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彩琴诉被告丁连富、第三人王桂梅、巴彦淖尔市久牧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02民初746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利泰汽车销售店:

本院受理原告陈强诉被告包头市稀土开发区利泰汽车销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9日

王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白根其诉被告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建平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425号案件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9日

李春香: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市泰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尤安宇:

本院受理原告罗维与被告尤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02民初32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产,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田宝玉:

原告张利与被告田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田宝玉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田宝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张利货款18625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3元,由被告田宝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9日

王梅梅、刘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永峰、王梅梅、刘秀梅、焦招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刘永峰、王梅梅偿还本金100000元,利息9200元,依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21211.03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合计130411.03元;2、请求判令刘秀梅、焦招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高军、屈燕霞:

本院执行的高玉贵申请执行白智平、王桂琴、折廷军、赵慧珍、高军、屈燕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24执恢2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87555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9日

张永奇:

本院受理原告兰熙鹏与被告张永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刘宪武、郝利琴: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恒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三个规定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9日

王海青、亢占江: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于秀女、亢二旦、王海青、亢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海青、亢占江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45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9日

巴彦淖尔市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杭锦后旗金冠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向你公司送达(2023)内0802执恢160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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