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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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7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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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国君:

本院受理(2023)内0521民初4562号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与被告包国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赊购化肥款本息合计24428元。二、从2023年8月19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支付利息到给付之日止。三、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3)内0521民初4562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1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8日

李惠茹:

本院受理原告郑永恒与被告李惠茹、李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惠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郑永恒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原告郑永恒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郑永恒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高海珍、孔祥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和齐七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高海珍偿本金50000元,利息744.90元,逾期利息2100.00元。合计52844.90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9月14日,实际计算至被告给付之日,逾期利息以年利率24%为限);2、要求被告孔祥会、齐七斤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自2023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至各被告清偿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拍卖、变卖以及抵押登记费用等一切维权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8日

五原县同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康立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五原县同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王晓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秋吟诉被告王晓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杨乾、李梦: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军、张沁洛诉被告杨乾、李梦及第三人巴彦淖尔市宏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任文胜、内蒙古三益农畜产品有限公司、武金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巴彦淖尔市关尔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文胜、内蒙古三益农畜产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武金梅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诉讼中原告巴彦淖尔市关尔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393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白虎:

本院受理原告陈连所与被告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连所借款本金24800元;二、被告白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连所借款逾期利息11021.63元[8485.73元(24800元×0.005÷30天×68个月13天,2014年12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2535.90元(24800元×年利率3.45%÷12个月÷30天×35个月17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6日止)];并继续支付原告陈连所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RP)计算自2023年9月12日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连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742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1142元,由被告白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送达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本条即为执行通知书,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1日

雷永君: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梅与被告雷永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王小梅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内0602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刘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于权诉被告刘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刘国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于权借款本金200,000元;二、刘国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于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三、驳回于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8.28元,由刘国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李小利:

本院受理原告贾美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摘要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68953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王锶宇:

本院受理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锶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王锶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次性向原告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36265.02元及利息(利息均以年利率3.85%计算,其中15.84元代偿款的利息从2012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955.19元代偿款的利息从2013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0293.99元代偿款的利息从2014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56.6元,由被告王锶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王彩梅:

原告李昱昆与被告王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彩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昱昆借款95000元及利息(2021年12月2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3.85%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3198.34元,由被告负担2096.67元,由原告负担1101.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高喜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喜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54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喜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东胜区富锦华绿园小区13号楼1单元402室从2014年5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所拖欠的物业费312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喜梅负担38元,原告负担12元)、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张平元:

原告崔保宏与被告张平元、鄂尔多斯市元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平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保宏借款本金327500元及从201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0日的利息439725元,以上本息共计767225元。二、被告张平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保宏以3275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3月21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崔保宏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72.24元,由被告张平元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倪永胜: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玉龙与被执行人倪永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0621民初4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降价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倪永胜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210线东,交警队北力华小区力华酒店五层房产(房产证号:135011203806号)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格2334862.53元的基础上下调20%,即以1867890.02元对该房产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477/01,户名: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活动。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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