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呼和浩特世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风娥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第三人孙海晨和你行政行为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就新城区南马神庙街7号院1号楼6层1单元东户(原产权证号为:蒙(2022)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35336号)为第三人孙海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赵海峡:
本院受理原告董利军诉被告赵海宽、赵海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海宽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6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海宽向原告偿还利息共计162656.31元(以2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共计51333.33元;以28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2月27日,按年利率14.6%计算共计66486元;以256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8日至2023年5月6日,按年利率14.6%计算共计44836.98元及自2023年5月6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海宽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海峡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1、2、3项诉讼请求合计:430656.31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102民初9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陈沛德: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水明泉: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王吉园: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翟继东:
本院受理原告尹旭东诉被告翟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翟继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尹旭东1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计算为: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4%计算;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4%计算;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4倍支付,直至实际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尹旭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翟继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侯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苏楠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89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共计49185.35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里手企服(内蒙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草绿茵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里手企服(内蒙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2月4日签订的《里手企服(内蒙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申报代理合同书》;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委托申报费用290000;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人民币14500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泽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9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泽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2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3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泽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020元,保全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泽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70元,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吴麻连:
本院受理执行呼和浩特锦官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麻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05执340号】,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5民初1323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你逾期仍未履行,现依法强制将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家园东区B2-3#-301号房产强制腾退,已将上述房屋内的物品搬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南源村253号仓库中,请你在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达本院领取上述房屋内的物品,逾期仍未领取的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房产内物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刘福苗:
本院受理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福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9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福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35.88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段俊国、张俊清、段文珍、连团香:
本院受理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俊国、张俊清、段文珍、连团香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9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俊国、张俊清、段文珍、连团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987.87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孔平、张润有、于美红、杨利在、张羽飞:
本院受理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平、张润有、于美红、杨利在、张羽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9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孔平、张润有、于美红、杨利在、张羽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641.22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于美红、杨利在、张润有、孔平、张羽飞:
本院受理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美红、杨利在、张润有、孔平、张羽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9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美红、杨利在、张润有、孔平、张羽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865.15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赵海瑞、安素琴、赵利军、邬霞女、房伟伟、贾小林:
本院受理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海瑞、安素琴、赵利军、邬霞女、房伟伟、贾小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2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海瑞、安素琴、赵利军、邬霞女、房伟伟、贾小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976.81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范满才、王灵利、张建雄、班淑珍、王俊俊、杜红霞:
本院受理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满才、王灵利、张建雄、班淑珍、王俊俊、杜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5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满才、王灵利、张建雄、班淑珍、王俊俊、杜红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364.47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张瑞兵、李红英、黄月刚、李利梅、吕燕春:
本院受理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瑞兵、李红英、黄月刚、李利梅、吕燕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5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瑞兵、李红英、黄月刚、李利梅、吕燕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871.64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云莉芬、任满生、任磊、云鹏飞、董长富:
本院受理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莉芬、任满生、任磊、云鹏飞、董长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5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云莉芬、任满生、任磊、云鹏飞、董长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851.97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张强强、宿利俊、和玲欣、张双喜、刘秀团、刘利军:
本院受理执行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强强、宿利俊、和玲欣、张双喜、刘秀团、刘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5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强强、宿利俊、和玲欣、张双喜、刘秀团、刘利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492.79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李晓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妍诉被告李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李晓磊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