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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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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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换成:

本院受理原告董怀宝诉被告渠换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渠换成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48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包头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孝军诉被告包头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闫世平(闫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察哈尔右翼前旗焕旺名烟名酒专卖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6民初1416号起诉状副本

[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闫世平返还烟酒款本金24235元(计算方式按银行利率,从2014年起至今),利息88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926民初14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闫世平(闫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02041001200406534、6221881900039036083,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233065254415063中的存款,冻结限额3307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刘强、段丽、叶德强、满忠霞、黄玉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刘强、段丽、叶德强、满忠霞、黄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8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杨帆: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媛诉被告杨帆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李春香:

本院受理原告刘乐诉被告李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春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刘乐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二、被告李春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刘乐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23年7月10日起以1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刘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8日

王全一:

本院受理原告袁春燕诉被告内蒙古亚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42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米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诉你、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505号案件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事项:追加米鹏飞案车辆投保商业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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