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诈骗案件。
经审理查明,孟某利用被害人张某急于帮助家人找工作的心理进行诈骗,以可以帮忙安排工作为由,诈骗张某5万余元。孟某此前就因为诈骗罪被给予刑事处罚,且在缓刑考验期内,属于从重处罚情节,最终判处孟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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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