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霞、巴音道尔计、贺西格毕力格:
本院受理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巴音道尔计、贺西格毕力格、达根巴图、刘云霞、敖特更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997号、6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杨丑、何爱荣、何遇、王艳:
本院受理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丑、何爱荣、何遇、王艳、贾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977号、5981号、5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宋亭亭、詹星、叶和英:
本院受理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亭亭、詹星、叶和英、李峰峰、陈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郝飞、范国祥、杨婷:
本院受理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国祥、杨婷、郝飞、赵小东、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901号、59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巴彦淖尔市兴业农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区支行诉韩永强、刘英、巴彦淖尔市兴业农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3713号、3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尹静波:
本院受理原告赵夫润诉被告尹静波、任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5室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孙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包家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王文彪:
本院受理原告李月明诉被告梁德元、第三人王文彪、鄂尔多斯市联信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44万元及利息685.0782元(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60.44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2日到2020年8月19日,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共计526.0021万元;以本金360.44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到2023年7月14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共计159.0761万元),共计1045.5182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60.44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5日到实际给付之日,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内蒙古圣泰华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托克旗伊吉汗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圣泰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煤款120815.25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直接经济损失8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以120815.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8207.16元;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17591.21元;以上合计226613.62元;5、依法判令被告以120815.2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独任审判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杜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被告杜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杜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结欠金额8,319.91元及利息(以透支本金7,429.7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杜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支付律师费8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杜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鄂尔多斯市毅凡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云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毅凡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70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鄂尔多斯市毅凡装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原告李利云劳务费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毅凡装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王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华与被告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王文华欠款64500元及利息(以645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年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0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雷科、雷丽峰、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雷科、雷丽峰、包头市茂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7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乔瑞庭、王丽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乔瑞庭、王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7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王鹏飞、李晓红、包头东亚信华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王鹏飞、李晓红、包头东亚信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7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闫彪: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陈玉柱:
本院立案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陈玉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96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2023)内0105执59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内0105执5968号失信执行决定书,本院责令你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内蒙古蓉影有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日佳诉被告内蒙古蓉影有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张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蓉影有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李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换贵与被告牛美荣、李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内蒙古英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吴国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娜仁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娜仁财务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英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迪教育公司)、吴国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内蒙古大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审查呼和浩特市冀东水泥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对内蒙古大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