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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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2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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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程骏:

本院受理原告杨迎峰诉被告吕程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4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5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鼎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审计服务费107116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鼎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4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张建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荣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购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荣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张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7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闫荣的追加申请。因申请执行人闫荣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784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霍建刚、孙丽英、李嘉琦:

本院受理原告王梦思诉你三人、刘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7936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呼和浩特市定向体育运动协会:

本院受理原告柳扬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定向体育运动协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呼和浩特市定向体育运动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柳扬培训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定向体育运动协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王东祥:

本院受理原告路丽英诉被告王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84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102民初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杨洋、解玉越:

本院受理原告唐雪洁诉被告杨洋、解玉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927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樊洪:

本院受理原告王治斌诉被告樊洪、乔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586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王利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重明诉被告马燕、王利荣、刘尚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重明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临河区尚林丽景房屋B4-4-601室(产权证号:102021105874)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1月1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郭建飞、朱艳艳:

本院受理原告宋胜利、白学军诉被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建飞、朱艳艳、陈玉茹、冯美丽、王成刚、程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宋胜利、白学军诉讼请求为:“1、请求停止对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拉特大街南侧碧水源1A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不动产登记书号:蒙(2020)巴市不动产权第0001137号)的执行;2、请求依法确认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拉特大街南侧碧水源1A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不动产登记书号:蒙(2020)巴市不动产权第0001137号)归原告宋胜利、白学军所有;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郭彦鑫: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国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7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彦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钱国健借款本金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郭彦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孙德库:

本院受理原告李殿华与被告孙德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7370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安海军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吕丙瑞:

本院受理原告赵志敏、张丽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杨明、徐鹏、王建华:

本院受理(2023)内0502民初6809号原告通辽市致兴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明、徐鹏、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给付所欠材料款人民币261929元,利息人民币125725元(261929元×0.005月息×96个月),本息合计人民币38765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李小军、张梅英: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小军、张梅英、陈怀荣、李俊、李飞、赵艳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3)内0802执恢64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王桂连、李玉琴: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桂连、李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977号执行通知书、失信决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王志金、武虎明: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云果恒、郑秀梅与王志金、武虎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47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孙尧: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任阿龙与孙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6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泉区昌鼎盛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7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张科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禄与张科峰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1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内蒙古乾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志龙与内蒙古乾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8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内蒙古晨蕾游乐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鹏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晨蕾游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7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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