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催收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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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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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高波诉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呼和浩特市九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津洋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娜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民终3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张建仁: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王胜利、赵爱萍与被上诉人云海军、原审被告张建仁、王伟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1民终44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子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裁判。因内蒙古永业富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永业农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法送达,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民终3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长俊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内蒙古天房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内01行初80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牛利萍、尚志军、莎日娜、那顺布和: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24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四人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4执18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欠款本金108308.49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达来:

曹小林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24民初14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4执18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欠款本金252122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马健力:

本院受理原告王佰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304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鄂尔多斯市万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长福:

本院受理赵富俊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6号窗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张文彬、杨静:

原告张春梅诉你们与王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文彬、杨静共同偿还原告张春梅借款285.7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两段,第一段从2014年6月8日至2018年3月5日止,年利率24%计算;第二段从2018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二、被告王锁对上述借款本利承担连带担保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49598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五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静致远:

本院受理原告白明明诉你和付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付慧娟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张志勇、察右中旗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察右中旗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察右中旗融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921执4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察右中旗融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599466元(利息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合计1399466元,察右中旗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察右中旗汇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提供的担保物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8683元,申请执行费16481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武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全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旗下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韩锦华(又名韩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平与被告韩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韩锦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金平借款本金90000元;支付原告刘金平逾期利息165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从2018年1月2日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02元从2018年1月2日至借款还清为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韩锦华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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