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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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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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438号原告张喜荣诉被告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6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喜荣借款11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刘世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子涵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刘世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子涵抚养费34000元;2、被告刘世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刘子涵抚养费每月500元,从2018年5月28日开始至原告刘子涵独立生活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给付;3、驳回原告刘子涵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包永财:

本院受理巴吐白乙尔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巴吐白乙尔申请执行(2018)内0521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21执27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案款26850元。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30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王额尔吨(王额尔敦):

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额尔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赊购农资欠款5352元,支付利息6288元【401元(5352元×1.5%×5个月,2013年5月9日至2013年10月31日)+5887元(5352元×2%×55个月,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30日)】,合计11640元;二、被告王额尔吨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自2018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35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额尔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秦呼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化肥款2660元,支付利息3032.40元,合计5692.40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化肥款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唐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给付化肥款1152元,利息2672.64元,合计3824.64元,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化肥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张双龙、包双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科左中旗谊盛缘加油站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张双龙给付原告欠款本金2780元,利息1492.4元,合计4362.4元;2、要求被告张双龙支付原告自2018年9月17日至欠款本息清偿时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要求被告包双柱对被告张双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鲍塔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德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杨德顺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500元,利息4290元,合计10790元;2、2018年9月30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息至被告履行完全部债务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潘大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明辉诉被告内蒙古隆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给付卖粮款人民币1529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王长青、包满棠:

本院受理原告白巴音那木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长青、包满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巴音那木拉借款本金5000元,支付利息2300元【5000元×2%×23个月(2016年1月24日至2017年12月24日)】,本息合计7300元;二、驳回原告白巴音那木拉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白玉山、包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告白玉山在科左中旗代力吉农村信用社中的36514.50元予以冻结一年;二、对被告包宝龙在科左中旗代力吉农村信用社中的36514.50元予以冻结一年;(2018)内0521民初6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164元;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的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齐毛敖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阿斯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齐毛敖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阿斯楞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900元,本息合计30900元;二、驳回原告刘阿斯楞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刘恒福、付巧姝:

本院受理原告刘清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8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恒福、付巧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清学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2750元【25000元×0.5%×22月(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18年8月10日)】,本息合计27750元;二、被告刘恒福、付巧姝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刘清学自2018年8月17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9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94元,由被告刘恒福、付巧姝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苏宝成:

本院受理原告魏雨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苏宝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魏雨玲借款本金12000元,利息480元【12000元×0.5%×8月(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6月18日)】,本息合计12480元;二、驳回原告魏雨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0元,由被告苏宝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张阿拉坦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关陶格特胡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6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阿拉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关陶格特胡借款本金8520元及利息5112元,本息合计13632元;二、被告张阿拉坦巴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关陶格特胡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自2018年6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4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阿拉坦巴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金小领: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9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金小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欠款4650元及利息1580.75元;二、被告金小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自2018年6月2日起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金小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苏常喜: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6310号原告苏高山诉被告苏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6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常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苏高山借款本金6000元及支付从2014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0.015元计算的利息至被告苏常喜实际偿还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秦吐布信: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8529号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诉被告秦吐布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左中旗华夏农资经销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秦吐布信给付欠款745元,支付利息1773.10元,本息合计2518.10元,2018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冯玉平:

本院受理(2018)内0521民初8803号原告聂凤忠与被告冯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聂凤忠要求:一、被告冯玉平偿还借款70000元,支付利息21820元,合计91820元;二、2018年11月9日至实际履行全部债务止的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马梅荣、陈全胜:

本院受理(2018)内0521民初8540号原告陈翠兰与被告马梅荣、陈全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翠兰要求:一、被告马梅荣、陈全胜偿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9900元,合计29900元;二、从2018年10月31日起按月利率0.015元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0521民初85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崔树友:

本院受理原告包翠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63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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