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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3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1-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高挨莲、赵军、高挨林、徐杰君、刘秀兰、赵刚、赵建刚、王俊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5809084.39元、积欠利息2273034.37元、本息共计8082118.76元;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鄂尔多斯市蒙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致远、刘月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支行(债权人)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蒙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维邦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致远、刘月姣、郭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鄂尔多斯市蒙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鄂尔多斯市陶尔斯陶瓷有限公司、王文明、李文福、张学光、马红星、杨晴亮、陈小莉、秦国伟、祁慧雄、崔美香:

本院受理原告伊金霍洛旗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向原告偿还欠息,并支付复利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贾严生、郝改凤、杨晴亮、白世华、刘斌、任万财、杨玉忠、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诉被告贾严生、郝改凤、孙玉良、杨晴亮、白世华、刘斌、任万财、杨玉忠、左永林、郭亚波、鄂尔多斯市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贾严生、郝改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鄂尔多斯市明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明、刘荣、刘玉兵、李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

郭璇、李茂、鄂尔多斯市昊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诉被告郭璇、李茂、鄂尔多斯市昊洋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4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4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6年8月25日

刘金锁、贺金兰、鄂尔多斯市振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诉被告刘金锁、贺金兰、鄂尔多斯市振和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伊民初字第4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4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5日

辛德文: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喜、王玉娥、郭瑞兵、马敏、张云柱、王秋林、郭玉根、靳玉凤、辛德文及巴彦淖尔市山圣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3906号、(2018)内0802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赵欢:

本院2018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包泉根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执行通知书届满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你至今未报告。

经法院依法查询,发现你名下有位于乌拉特后旗巴音镇汇景华府10-2-301室(合同编号2014-9000141)房产一套,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5执3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被执行人赵欢名下所的的以上房产;并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5执340之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赵欢名下的以上房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于公告届满后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7日上午9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验。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朱宝富: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忠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张温都苏、包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长岭县太平川镇绿色种业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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