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娜、刘俊霞、张凤霞、李世举、郭文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安娜、刘俊霞、张凤霞、李世举、郭文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8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范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魏建东诉你、雅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6915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蕾蕾:
本院受理原告高泓波诉被告内蒙古盛和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蕾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众安在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诉你、米鹏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505号案件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事项:追加米鹏飞案车辆投保商业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李小东:
本院受理原告田云杰诉被告李小东、左雯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74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140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7600元,共计21600元,扣减交强险已支付的2000元,合计诉请196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内蒙古飞行营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曲先鹏诉被告内蒙古飞行营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90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765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刘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伊利诉被告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闫振江:
原告陈玉花与被告闫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闫振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玉花借款本金29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王永锋:
本院在执行任晓勇申请执行王永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2023)内0826执恢199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3)内0826执恢19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永峰所有的登记在内蒙古劲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汇通商住小区2号楼2号商铺一间予以查封、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达上述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5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陈志华(曾用名:陈焕):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志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3)内0602执恢123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志华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10号楼18号(产权证号:066700)及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4号楼01号(产权证号:069759)房产两处;2、评估报告(内众联估字【2023】第0232号):该报告确定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10号楼18号房产评估价为240114元、东胜区东环路2号街坊4号楼01号房产评估价为375581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梁森博:
原告祁建民与被告梁森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74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梁森博向原告祁建民支付工程款26778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8.35元,由被告梁森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王玉宏:
本院受理原告包金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72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2日
张君:
上诉人温小燕就(2023)内0502民初4178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温小燕、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张君:
上诉人温小燕就(2023)内0502民初4201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温小燕、张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梁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符秋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7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梁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符秋平借款本金375000.00元。案件受理费6925.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梁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张秉刚:
本院受理原告夏柏玲诉被告张秉刚、贾占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