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雪: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白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81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庞平: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825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杜彩霞: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杜彩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83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屈燕飞: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屈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83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刘利军: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刘利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83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苏瑞卿: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苏瑞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97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陈常明: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陈常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147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郭建国:
本院受理张梦冰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5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张娟:
本院受理李根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5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内蒙古凯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郎嘉美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0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郭海龙:
本院受理杜玉宝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7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石建华:
本院受理马在明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2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王永祥、王桂连、任美龙、王慧茹: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2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周涛:
本院受理甄明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马晓磊:
本院受理石涛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7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张天宇: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97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吉凤茹:
本院受理史丽平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0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马开、张金枝、武鸡换、王俊梅、韩板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马开、张金枝、武鸡换、王俊梅、韩板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8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计与被告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924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3日
孙玲、张凤、武剑、周月华、师永亮、梁秀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孙玲、张凤、武剑、周月华、师永亮、梁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81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呼和浩特市金双凯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永青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166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956.8元(以1661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9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并继续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合计193106.8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2日
内蒙古高强天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乌兰察布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高强天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内蒙古高强天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内蒙古高强天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乌兰察布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款88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8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80元,由被告内蒙古高强天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2日
倪龙、闫大小: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国与被告倪龙、闫大小、呼和浩特市鲁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倪龙、闫大小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原告吴志国与被告倪龙、闫大小、呼和浩特市鲁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于2023年8月22日解除;二、被告倪龙、闫大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吴志国定金40000元;三、被告呼和浩特市鲁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吴志国中介费11000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被告倪龙、闫大小负担843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鲁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32元。原告吴志国已预交3360元,剩余2285元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2日
岩冰:
本院受理原告张达诉被告岩冰、王利芳、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2日
通辽中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3314号原告杨金学诉通辽中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内0521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金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4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杨金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