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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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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宏: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杨在宏:

本院受理原告苗来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杨在宏:

本院受理原告刘存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张二: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清诉被告张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二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43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1日

贾睿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贾睿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吕敬、高猛、孙臣纲、秦桂珍、高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敬、高猛、孙臣纲、秦桂珍、高鹏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90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柳利君、王水喜、赵美玲、邢占林、邢秀珍、马飞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利君、王水喜、赵美玲、邢占林、邢秀珍、马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9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郭慧、乔月飞、张巧鲜、李国朝、范尚义、魏丽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慧、乔月飞、张巧鲜、李国朝、范尚义、魏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90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贾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贾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曾云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曾云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2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张连支:

本院在执行付丽霞与张连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侯二鱼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4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侯二鱼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449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张振华、贺俊仙:

本院受理原告陈英诉你们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9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法院21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靳向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492元(本金为3万元,年利率为3.65%,日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暂时计算至2023年8月30日)。以上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3949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团队(209办公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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