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花: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4466号原告高勇诉李双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李双花偿还两笔借款本金46000元,给付两笔借款利息4000元(16000元×0.01元×10个月=1600元,从2022年10月4日至2023年8月4日;30000元×0.01元×8个月=2400元,从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8月27日),本息合计50000元;2、要求被告李双花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元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双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1日
胡双英: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4461号原告王玉莲诉胡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胡双英偿还借款本金36000元,给付借款利息20873元(19814元-10000元=9814元,从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7日;36000元×0.0128元×24个月= 11059元,从2021年8月7日至2023年8月7日),本息合计56873元;2、要求被告胡双英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的利息;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胡双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1日
白虎:
本院受理原告陈连所与被告白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连所代为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二、被告白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连所借款利息6180元(6000元×0.01元×103个月,2015年1月3日至2023年8月3日);三、被告白虎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陈连所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元计算自2023年9月1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计105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505元,由被告白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送达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本条即为执行通知书,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扎拉嘎:
原告白文峰与被告扎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扎拉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文峰借款13850元(27700元×50%);二、被告扎拉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文峰借款利息7566.72元,并继续给付自2023年8月9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白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白文峰负担437元,被告扎拉嘎负担84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1日
李玉侠:
本院受理原告习云财与被告李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习云财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2017年1月5日至2023年6月6日期间利息25251.20元,以上本息合计45251.20元;二、被告李玉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习云财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84%计算,自2023年6月7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习云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9月29日
田栓艮: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田栓艮、高爱兰、鄂尔多斯市金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3)内0602执恢10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田栓艮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西贸路3号街坊亿鸿国际花园1号楼2单元1706(合同编号:2011-0002689;建筑面积:205m2)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东胜区西贸路3号街坊亿鸿国际花园1号楼2单元1706房屋网询单价平均值为6180.5元,房屋参考总价为126700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邬军、韩德巍: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大兴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邬军、韩德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缴纳欠付的供热费合计29304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袁永军:
关于申请人白文忠与被执行人袁永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238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内0602执2386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2)内0602执238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袁永军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6229 7600 8070 2095 630)内5033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2022)内0602执238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袁永军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6229 7600 8070 0246 961)内12239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2022)内0602执238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袁永军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账号:6229 7605 8070 0200 405)内54991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闫峰:
本院受理杨明根诉被告闫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帆布大棚转让费4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交通费、差旅费65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鄂尔多斯市丰华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雨萌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丰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8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丰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徐雨萌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丰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杨新宇:
原告苏敏诉被告杨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霍兵磊、刘露:
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连军、杨娇、贺新、黄晓、霍兵磊、刘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郭连军、杨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815.81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3日起按月利率7.5‰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从2021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2022年1月5日,以62815.81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6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付时核减已付利息14669.76元);2、被告贺新、黄晓、霍兵磊、刘露对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被告贺新、黄晓、霍兵磊、刘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连军、杨娇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霍兵磊、刘露:
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新、黄晓、霍兵磊、刘露、郭连军、杨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贺新、黄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3日起按月利率7.5‰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从2021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霍兵磊、刘露、郭连军、杨娇对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被告霍兵磊、刘露、郭连军、杨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贺新、黄晓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霍兵磊、刘露:
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兵磊、刘露、贺新、黄晓、郭连军、杨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霍兵磊、刘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3日起按月利率8.4‰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从2021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2.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贺新、黄晓、郭连军、杨娇对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被告贺新、黄晓、郭连军、杨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霍兵磊、刘露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王俊祥:
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祥、祁刚强、闫勇、樊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王俊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4069.07元及利息(利息以63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8‰计算至2021年7月1日,以54069.07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8‰计算至2021年12月10日,从2021年1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给付时核减已付利息2753.92元);2、被告祁刚强、闫勇、樊会芳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被告祁刚强、闫勇、樊会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王俊祥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