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
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伟、乔霞、高明军、李文娟、王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邱伟、乔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8.4‰计算至2021年12月8日,从2021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2.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高明军、李文娟、王佳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高明军、李文娟、王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邱伟、乔霞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张相青:
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相青、王维军、冯艳霞、贺德永、高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张相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7.5‰计算至2021年11月20日,从2021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王维军、冯艳霞、贺徳永、高俊芳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王维军、冯艳霞、贺德永、高俊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张相青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高成兵、杨爱丽:
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成兵、杨爱丽、闫秉平、张培霞、王多才、李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高成兵、杨爱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7.5‰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从2021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闫秉平、张培霞、王多才、李玉花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闫秉平、张培霞、王多才、李玉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高成兵、杨爱丽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李淑荣:
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淑荣、杨勇、杜改琴、郭智衡、张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李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7.5‰计算至2021年11月26日,从2021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11.2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杨勇、杜改琴、郭智衡、张秀琴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杨勇、杜改琴、郭智衡、张秀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李淑荣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白虎:
本院受理原告陈连所与被告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连所借款本金24800元;二、被告白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连所借款逾期利息11021.63元[8485.73元(24800元×0.005÷30天×68个月13天,2014年12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2535.90元(24800元×年利率3.45%÷12个月÷30天×35个月17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6日止)],并继续支付原告陈连所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RP)计算自2023年9月12日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陈连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742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1142元,由被告白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送达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本条即为执行通知书,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1日
周志国、李杨: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洪波诉被告周志国、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苏小龙、段丽花、苏艳、洪秀敏、李飞飞、王美青: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3736号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小龙、段丽花、苏艳、洪秀敏、李飞飞、王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3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任瑞军、刘改霞、张军、高小丽、王强、刘练: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48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任瑞军、刘改霞、张军、高小丽、王强、刘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马常有、路淑琴、林雪、李波、敖国丽、尹志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马常有、路淑琴、林雪、李波、敖国丽、尹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杨柳:
本院受理(2023)内0521民初4736号原告刘军波与被告杨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军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46130元;二、本案受理费、鉴定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8日9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1日
赵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华与被告李东久、赵春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海华6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张福顺:
原告王跃岐与被告张福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08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福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跃岐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19482.33元,本息合计39482.33元;二、被告张福顺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王跃岐自2023年8月5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月利率1.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跃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8元,由原告王跃岐负担61元,由被告张福顺负担78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福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1日
王强:
本院受理(2023)内0521民初4458号原告郭雅斌与被告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雅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合计275618.45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3)内0521民初445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8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1日
包白祥、杨朝英:
本院受理(2023)内0521民初4426号原告吴国秋与被告包白祥、杨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国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500元,利息15093.75元(105个月×0.0115元,2015年1月14日至2023年10月14日),本息合计27593.75元;2、自2023年10月14日起借款本金12500元的利息按照月利率0.0115元计算至二被告全部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9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1日
田钰郗: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与被告李慧林、田钰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令二被告李慧林、田钰郗给付所欠工程款6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1日
陈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与被告陈秀云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5817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安海军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
刘瑞强:
本院受理的案外人内蒙古三合慧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听证会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听证审查此案,届时未到庭听证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定。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1日
高扬: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美诉被告高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扬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322号案件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21日
李慧亭:
本院受理原告史美霞诉被告李慧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65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