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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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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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洪启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全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8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洪启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欠款本息合计37238.08元;二、被告张全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洪启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贾艳丽:

本院受理原告勾纪云与被告贾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贾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勾纪云借款本息合计122732元;二、被告贾艳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勾纪云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勾纪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马义(别名:马老七):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与被告马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0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欠款本息合计14195元;二、被告马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自2023年8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给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田书瑕:

本院受理原告肖瑞明诉被告李伟、田书瑕、李永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肖瑞明借款本金3979670元、利息4143226.09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56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以借款本金141967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二、被告田书瑕对上述债务中的贷款本金2200000元、利息12797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肖瑞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以及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李翠连:

本院受理原告白晓梅诉被告卢海霞、李翠连、刘焕英、贾蕊茹、贾沅榕、贾潇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卢海霞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内容摘要:一、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刘焕英在继承贾世忠遗产范围内承担借款本金208400元;利息按照月利息0.03%计算;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白晓梅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郝和平、陈云:

原告刘俊林与被告郝和平、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432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郝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俊林借款400000元及利息(2022年11月25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照3.65%计算);二、被告陈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云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郝和平追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作出之日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焦路岩:

原告刘秀莲与被告焦路岩、高玉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被告焦路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秀莲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焦路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郭刚:

本院受理原告武刚诉被告高波、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高波、郭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次性偿还原告武刚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2元,由被告高波、郭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李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白伊龙与被执行人李强、内蒙古亿凝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联系到你,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3)内0602执恢16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商务楼6层601室(合同编号:ys(2012)00000017296)房产一处至买受人当跃凤名下(身份证号码:152201********1522);2、(2023)内0602执恢16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商务楼6层602室(合同编号:ys(2012)00000017299)房产一处至买受人王飞名下(身份证号码:152801********8310);3、(2023)内0602执恢164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以物抵债被执行人李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商务楼6层603室(合同编号:ys(2012)00000017301)、及604室:ys(2012)00000017304)房产二处至申请人白伊龙名下(身份证号码150103*******8007X),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胡福有:

本院在执行贾金荣、唐应群、贾将飞、贾将文、贾将武、贾怡萍与胡福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内09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杨秀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你的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马永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你的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周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你的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燕晓娟、刘占喜、宋钰、冯振宇、徐甲寅:

本院受理徐文义与内蒙古语林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玲娣、燕晓娟、刘占喜、宋钰、冯振宇、徐甲寅诉讼解除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94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郭磊:

本院受理贾永玲与郭磊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郭磊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路中海凯旋门2号楼14层2单元1404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23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徐贵宝:

本院受理张正阳与徐贵宝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641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徐贵宝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地帅家营2号建设项目G-3号楼2单元301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23年11月6日至2026年11月5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北京中科盈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自治区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盈联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1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刘杰:

本院受理SERRURIER QUENTIN CHARLES与刘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345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刘杰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开发区华茂名居10号楼20层2001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23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丁新合:

本院受理延改宇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驼鸣防水材料经销部、丁新合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20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丁新合名下的蒙AC106Q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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