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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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杨丽香、庄文科:

本院受理原告杨果果诉被告庄文科、杨丽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杜丹:

本院受理(2023)内0929民初1999号原告李燕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樊伟、樊永世、王秀兰:

本院受理(2023)内0929民初15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白宝库: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刘波饲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7063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占用70635元期间的利息,从2022年9月8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张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青与被执行人赵水鲜和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23)内0105执恢21号】一案中,异议人赵水鲜请求本院:1、(2023)内0105执恢21号案件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主债务人张伟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水岸人家南区1号楼1单元4层北3户房屋;张伟房产拍卖价款不足以支付执行标的然后再进行拍卖异议人的房产。2、撤销对异议人房产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5执异4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赵水鲜的异议申请),后赵水鲜不服上述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23号案件的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内蒙古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成云诉被告内蒙古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史月强、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49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呼和浩特市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叶玲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安银盾科创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玲芳、陈仁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叶玲芳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5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鄂尔多斯市隆庆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俊峰、张贵、杨喜春、边燕军、张岗虎、白慧敏、廖志国: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隆庆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张岗虎、白慧敏、廖志国、王俊峰、张贵、杨喜春、边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4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范伟杰、郭春山、李丽: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春山、李丽、范伟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4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执行依据为(2011)东法民初字第4150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王锐、杨琴、陈长清、郭勇峰、焦丽霞、梁宜恒: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锐、杨琴、陈长清、杨文霞、郭勇峰、焦丽霞、梁宜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4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执行依据为(2014)东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内蒙古丰鑫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441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闫发德、赵瑞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与郝俊、郝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闫发德、赵瑞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与赵德明、刘月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马早霞、田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小民与被执行人马早霞、马树、田杰、马明、鄂尔多斯市赛瑞斯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现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3)内0602执恢107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田杰及马早霞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街坊5号楼2单元304(产权证号:109031202351;建筑面积:61.94㎡)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街坊5号楼2单元304房产一处单价平均值为8328元,房屋参考总价为51583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贺鹏霄、肖秀贤、刘敏、赵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与被告贺鹏霄、肖秀贤、刘敏、赵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7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撤回对贺鹏霄、赵阳、肖秀贤、刘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2.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王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刚诉被告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2023)内0502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平向原告张刚支付欠款82197.00元、利息639.92元,合计82829.9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4月6日起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尚欠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平向原告张刚支付律师费3500元。上述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三、驳回原告张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8元,由被告王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陈庚: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俊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7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杨俊杰借款本金500000.00元,支付2023年3月1日前产生的利息178111.41元,本息合计678111.41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2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杨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43.00元,由被告陈庚负担10581.00元,由原告杨俊杰负担862.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李忠伟:

本院受理原告林静与被告李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桥北新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张伟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张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期内利息8275.07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实际未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伟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1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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