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云宝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云宝平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从202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志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1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李银宝:
本院受理原告李粉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银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李粉玉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8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9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李银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1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张英元、赵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诉被告张英元、赵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7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英元、赵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贷款本金212050.29元,给付2022年10月9日前产生的利息5025.08元,本息合计217075.37元;二、被告张英元、赵晓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支付自2022年10月10日始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007%计算的利息;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就上述给付内容对被告张英元、赵晓红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郊办事处二委1#楼6层86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通辽市不动产权第00138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蒙(2017)通辽市不动产证明第0019040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56.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张英元、赵晓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范明明、孙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诉被告范明明、孙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8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明明、孙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贷款本金360123.45元,给付2022年8月12日前产生的利息20179.6元,本息合计380303.05元;二、被告范明明、孙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支付自2022年8月13日始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007%计算的利息;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就上述给付内容对被告范明明、孙佳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施介办事处平安小区14#楼6层26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蒙(2017)通辽市不动产权第001160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蒙(2017)通辽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817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4.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范明明、孙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陈洋洋、毕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诉被告陈洋洋、毕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8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洋洋、毕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贷款本金226298.81元,给付2022年10月11日前产生的利息2015.40元,本息合计228314.21元;二、被告陈洋洋、毕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支付自2022年10月12日始至贷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007%计算的利息;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就上述给付内容对被告陈洋洋、毕蕾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小区碧草云天3-8#-3-1801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蒙(2021)通辽市不动产权第001933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蒙(2021)通辽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531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24.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陈洋洋、毕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张曼、武燕、王龙、乔建平、乔跃军、周美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张曼、武燕、王龙、乔建平、乔跃军、周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48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王欢: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王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王欢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75087.1元,并支付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二、被告王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公告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7元,由被告王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乌日花: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天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582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内蒙古荣盛天缘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黑惠芬、续瑞平诉你公司、咕咕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425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内蒙古鑫园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春如: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平与被告李景海、内蒙古鑫园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春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宋平、李景海就(2023)内0502民初326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人宋平上诉请求:1、维持第二项判决;2、变更第一项判决,变更为:被告向上诉人返还购煤款275330.7元,并与一审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撤销第三判项内容。上诉人李景海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3)内0502民初3262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李景海不承担75330.7元还款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由被告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陈家:
本院受理原告于斌与被告陈家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于斌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吴毕力格吐:
本院受理原告左晓芳与被告吴毕力格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6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毕力格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左晓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吴毕力格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邬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祥与被告邬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邬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志祥偿还欠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5年5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3.65%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志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邬永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李武:
本院受理原告李裕厚诉被告李武、李生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01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务报酬249000元及利息损失63024元(该利息从2017年6月30日起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6月13日止)及以249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合计312024元。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新城区交警队113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李瑞敏:
原告李欣与被告郑浩、李瑞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浩、李瑞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欣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郑浩、李瑞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