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1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2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王秀珍、钱宏伯及实际占有人:

我院受理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申请执行王秀珍、钱宏伯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王秀珍、钱宏伯共同所有的位于玉泉区清泉街御锦苑小区3号楼B座1单元1至3层1-101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5014218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5241176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6568992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570号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王秀珍、钱宏伯共同所有的位于玉泉区清泉街御锦苑小区3号楼B座1单元1至3层1-101号房屋,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5608128.7元,一拍降幅20%,一拍起拍价为4486502.9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700000元。上述房屋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二次拍卖起拍将以一拍流拍价降价20%,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7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池建祥:

本院受理原告卜晓丹诉被告池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5000元及期间对原告造成的一系列损失;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新城区美捷汽车美容服务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玉君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城区美捷汽车美容服务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新城区美捷汽车美容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玉君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34元及利息,利息以8334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直至实际支付止;二、驳回原告内蒙古玉君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玉君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刘阿嫱:

本院受理原告郝海峰诉被告刘阿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阿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还原告郝海峰位于东护城河南街富邦商苑小区北5-11东户所里房屋;二、被告刘阿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郝海峰剩余租金8000元;三、驳回原告郝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阿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张永旺:

本院受理原告董文博诉被告张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永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文博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直至实际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董文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元,由被告张永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张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李杰与被告张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新城区闵磊石材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丹顶鹤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闵磊石材经销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菅瑞诉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天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王铁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昭君支行诉被告王铁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铁柱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0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三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隋德刚:

原告赵争光与被告隋德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83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隋德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争光担保债权62284.80元;二、驳回原告赵争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隋德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焦垒祥:

本院受理原告石仁义诉被告焦垒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焦垒祥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32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长安金座世纪饭店: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飞诉被告刘通清、尚立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长安金座世纪饭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长安金座世纪饭店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内蒙古三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和林格尔县人民政府、樊金文、内蒙古三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三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855号案件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关康娇: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敏峰、高晓宇、何琦、白雅卿、关康娇、殷小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闫利明:

本院受理原告曹丕斌诉被告闫利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闫利明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401号案件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闫利明:

本院受理原告马日忠诉被告闰利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40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闫利明:

本院受理原告曹丕存诉被告闫利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40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赵翠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赵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539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毛红、张建刚、李新朋、王亚伟、郭美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被告毛红、张建刚、李新朋、王亚伟、郭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53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马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少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7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少祥借款本金15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马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张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吕春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冯斌诉被告哈达、二连浩特市亿金达矿业有限公司、周玉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周玉霞、二连浩特市亿金达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冯斌借款135000元;二、哈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周玉霞、二连浩特市亿金达矿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7日

赵荣:

本院受理湖州合景科技合伙企业诉赵荣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4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武川县人民法院哈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7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