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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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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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明诉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杨丽: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韩连俊、杨丽、马来洪、韩连弟、马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46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郑志勇:

本院在执行王哲与郑志勇、沈银豹、高尚峰、张美、内蒙古坤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于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郑志勇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丽苑阳光城丽清苑5号楼2单元2层西户的房屋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拍卖标的: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丽苑阳光城丽清苑5号楼2单元2层西户的房屋;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郑志勇;拍卖机构: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网络拍卖网址:https://sf.taobao.com/0471/01;联系人:王森;联系电话:0471-6322045;评估价为922841元,降价幅度为15%即784414.85元,即一拍起拍价为784414.85元,竟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78000元。二拍价格以784414.85元,降价幅度为15%即666752.62元,即二拍起拍价为666752.62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为66000元。需要了解上述拍卖情况,请直接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郑志勇:

本院在执行王哲与郑志勇、沈银豹、高尚峰、张美、内蒙古坤鹏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99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梁旭东:

本院受理原告谢福柱与被告梁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68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李换如:

本院受理原告陶丽佳与被告李换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78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嘎布亚:

本院受理原告李雪林与被告嘎布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9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赛罕区芳丽爆炒羔羊肉店: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李王宾蔬菜批发配送部与被告孙华、赛罕区芳丽爆炒羔羊肉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0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赛罕区清麦焙语食品加工店: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李王宾蔬菜批发配送部与被告孙华、赛罕区清麦焙语食品加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0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赵雪:

本院受理原告谷红旗与被告赵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5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呼和浩特市水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水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6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孟令聪:

本院受理原告韩春峰与被告孟令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0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十八迎足浴服务店:

本院受理原告赵伟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十八迎足浴服务店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内蒙古收啊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万卷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亮:

本院受理原告蔺中元与被告飞蝗腾达(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收啊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万卷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亮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29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对原告张成与被告飞蝗腾达(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高亮及第三人内蒙古收啊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万卷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23)内0105民初429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辛财旺、李俊梅、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景梅、周栓柱申请执行辛财旺、李俊梅、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恢27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辛财旺、李俊梅、内蒙古阿尔泰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4224元及其相关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呼和浩特市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杨恒林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422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卢剑: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林与被告卢剑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卢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国林借款本金48612元、利息13818.03元、违约金7611.02元;二、驳回原告陈国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原告陈国林负担670元,被告卢剑负担161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张跃霞、任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跃霞、任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任小军、张跃霞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偿还截止至2023年2月15日借款本金962500元以及利息40040.65元、罚息769.22元、复利1140.52元,并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2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任小军、张跃霞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用11858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对被告任小军、张跃霞提供的抵押物呼和浩特市赛罕区102省道金桥景观花园12号楼4层4单元401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0.0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任小军、张跃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郭建翔:

本院受理原告郭凭慧诉被告郭建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被告)郭建翔返还申请人(原告)郭凭慧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元)被告承担诉本案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3)内0102民初9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李书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与被告李书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3739.8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利息3142.15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19日并支付自2023年7月20日起直至全部贷款本息付清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3739.8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72.31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19日并支付自2023年7月20日起直至全部贷款本息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以最低还款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手续费233.68元;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元;6、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6年9月被告向原告申请贷记卡,未按期偿还本息发生逾期,已构成违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03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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