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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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1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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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吉:

本院受理原告王静诉被告张小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小吉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37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并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石秀英、贾红根、曹小龙、赵利芳、曹海龙、刘瑞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石秀英、贾红根、曹小龙、赵利芳、曹海龙、刘瑞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石秀英、贾红根立即偿还原告本金46000元,截止到2023年7月5日逾期利息0元,逾期罚息9926.06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石秀英、贾红根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曹小龙、赵利芳、曹海龙、刘瑞枝对被告石秀英、贾红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3年7月5日,以上费用合计为58426.06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石秀英、贾红根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曹小龙、赵利芳、曹海龙、刘瑞枝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77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刘二虎、李艳、周福祥、周翠兰、赵光建、曹八八: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刘二虎、李艳、周福祥、周翠兰、赵光建、曹八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二虎、李艳立即偿还原告本金79680元,截止到2023年7月5日逾期利息124.27元,逾期罚息16585.72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刘二虎、李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周福祥、周翠兰、赵光建、曹八八对被告刘二虎、李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3年7月5日,以上费用合计为100389.9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刘二虎、李艳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周福祥、周翠兰、赵光建、曹八八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77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曹荣龙、刘粉娥、郑反身、高三宝、党埃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被告曹荣龙、刘粉娥、郑反身、高三宝、党埃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曹荣龙、刘粉娥立即偿还原告本金28201.33元,截止到2023年7月5日逾期利息0元,逾期罚息4757.39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曹荣龙、刘粉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郑反身、高三宝、党埃云对被告曹荣龙、刘粉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五被告连带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3年7月5日,以上费用合计为36,958.7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曹荣龙、刘粉娥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被告郑反身、高三宝、党埃云未按约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7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贾强:

本院受理原告刘荣诉被告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刘荣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刘粉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刘粉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40278.38元、违约金2396.95元、分期手续费805.14元、利息5818.06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9日)以及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偿本付息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欠付本金元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以上请求数额小计49298.53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83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秦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秦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本金53758.27元、违约金3060.34元、分期手续费1593.65元、利息7237.53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9日)以及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偿本付息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以上请求数额小计65649.79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含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83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崔利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崔利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崔利全偿还原告截至2023年5月6日信用卡久款本金81765.8元、利息150316.0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997.12元、手续费1306.59元,共计237385.55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7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3560.7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83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张立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立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981.64元及利息15073.24元(包括期内利息10175.95元、罚息4352.62元、复利544.67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华夏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息暂合计210054.8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7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王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1111.08元及利息8940.36元(包括期内利息6229.17元、罚息2476.04元、复利235.14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华夏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息暂合计170051.4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7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王沛荣:

本院受理原告赵昂诉被告王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43334元(按照2022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起诉之日),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的利息另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追索借款产生的律师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兴安、翁格日勒: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永胜诉被告兴安、翁格日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兴安、翁格日勒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98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郝天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英美诉被告郝天明、郝利梅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吴福喜:

本院受理原告陈捷、王瑶诉被告吴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注: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2月13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03月28日,数额为249333元);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雷永君: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梅与被告雷永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驳回原告王小梅的诉讼请求。】及判后答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周月红:

本院受理原告陈灯峰诉被告周月红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李宁宁、杨红利: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爱俊、王月珍、李宁宁、杨红利、刘俊庭、张秀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宁宁、杨红利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29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5日

李宁宁、杨红利: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爱俊、王月珍、李宁宁、杨红利、刘俊庭、张秀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宁宁、杨红利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293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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