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燕:
关于原告任奇文与被告陈小燕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于勇:
关于原告刘海霞与被告于勇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刘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青与被告刘小虎、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89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小虎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原告王海青支付工资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宇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小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王绍铭:
本院受理原告郝伟利诉被告王绍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6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绍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偿还原告郝伟利借款本金37000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王绍铭负担)及(2023)内0602民初6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将第三页正文第一行:“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王绍铭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725元,由被告王绍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