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19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仪兰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海涛与被执行人张丽霞、仪兰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3)内0602执恢98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仪兰勇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2号楼9号房产(产权证号:065282;建筑面积:22.92㎡)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2号楼9号房产一处单价平均值为7993元,房屋参考总价为183199.56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王进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王进喜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6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被告王进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4916.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进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郭丽: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郭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108号),现依法向郭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兰勇、贾润枝、李春林:

复议申请人吴润霞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执复1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吴润霞的复议申请,维持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3)内01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现复议申请人吴润霞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执复170号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复170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监督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张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林、赵海霞、刘秀兰、张茂林、刘在兰、贾四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61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郭金灵、赵桃: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飞、淡慧、淡鹏格、韩书霞、郭金灵、赵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59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降永:

本院受理原告何辰江与被告降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降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何辰江支付出租车租金6900元、车辆维修费用1200元、燃油半箱270元、车险费用上浮1843元,共计10213元;二、驳回原告何辰江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810.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何辰江负担605.4元,由被告降永负担20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陈仁添、叶玲芳:

我院受理的庞娥与内蒙古金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仁添、叶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陈仁添、叶玲芳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水岸小镇C-11号楼3-5层1单元301的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科瑞-房产-司法-(呼市-新城区)-2023-0163价格认定结论书。估价结果为评估价为4631623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725号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陈仁添、叶玲芳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路水岸小镇C-11号楼3-5层1单元301的房屋,评估价为4631623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3936879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787375元。如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由一拍流拍价降价15%,二拍起拍价为3346347元,保证金数额及竞价幅度不变。如二拍流拍,我院将依申请人申请以二拍流拍价进行以物抵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周秀梅、石春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周秀梅、石春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21)内呼和蒙执字第110号文书,查封被执行人周秀梅、石春光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六路万锦花语岸高层3号楼3层301、302号房屋。现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449号第二次拍卖通知书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六路万锦花语岸高层3号楼3层301房屋,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按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446272.51元下浮15%,即2079331.63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07933元、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世纪六路万锦花语岸高层3号楼3层302房屋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按第一次拍卖起拍价2683865.08元下浮15%,即2281285.32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22812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康阿拉木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19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邢真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7190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毛粉青:

本院受理原告邢艳诉被告毛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72765元(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以上借款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支付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252765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乌恩棋:

本院受理原告西亚诉被告乌恩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乌恩棋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大写:贰拾伍万元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借款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乌恩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刘建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旺蛇、刘建团、董志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旺蛇与被告刘建团、董志团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不得执行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路希望加州华府16号楼4层1单元402号房屋;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7342元,公告费人民币200元,由被告王旺蛇、刘建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吴浩然、涂士刚:

本院受理原告梁川诉被告吴浩然、涂士刚、第三人内蒙古广发众信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李牡丹、赵红军:

申请执行人姜平与被执行人李牡丹、赵红军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李牡丹、赵红军名下所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5号永泰城汇景1号住宅楼29层3单元2902号房屋,于2023年9月11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进行第一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于2023年10月11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进行第二次拍卖,现第二次拍卖流拍。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总价744809元的价格接收所有房屋,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李牡丹、赵红军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5号永泰城汇景1号住宅楼29层3单元2902号房屋相关产权手续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李牡丹、赵红军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5号永泰城汇景1号住宅楼29层3单元2902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人姜平所有。三、申请人姜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我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李新龙:

本院对陈宏正诉李新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翟晓宏、闫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与被告翟晓宏、闫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7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翟晓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贷款本金232042.76元,给付2022年9月22日前产生的利息124207.33元,本息合计356250.09元;被告翟晓宏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继续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13.20%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翟晓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借款本金159660.26元,给付2022年9月22日前产生的利息84792.31元,本息合计244452.57元;被告翟晓宏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继续支付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13.20%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对登记在被告翟晓宏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甘旗卡街防疫片,面积为162.19平方米,权利证书编号为房权证蒙字第150021100890,不动产抵押登记权利证书编号为蒙房他证科尔沁左翼后旗字第0041500335号的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后他项(2015)第089号的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8.00元,由被告翟晓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