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会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建鑫装潢部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07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
丁亮、郭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丁亮、郭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5000元,利息59160.50元,本息合计114160.50元;二、被告丁亮、郭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5月5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4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00元,被告丁亮、郭婷婷负担2984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
张艳平: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1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艳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000元,利息5008.18元,本息合计24008.18元;二、被告张艳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3年5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3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艳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
邵洪良:
本院受理孙朝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80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白德柱:
本院受理孙朝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81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安凯祥、冯斌:
本院在执行陈文喜与安凯祥、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密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高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472号执行裁定书(本案[执行依据为(2017)内0602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高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师標: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莲诉被告胡和平、师標、张佳花、高慧、高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795号民事判决书、(2023)内0602民初77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和平、师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张雪莲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率,最高不超过月利率2%);二、驳回原告张雪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胡和平、师標负担】【裁定内容如下:(2023)内0602民初7795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被告:师镖,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和丽舍A座168别墅,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6601030912,”现补正为“被告:师標,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康和丽舍A座168别墅,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6601030912”】。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三号窗口领取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王成义:
关于原告柳文蓁与被告王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54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被告李燕红(又名李红艳)、丛燕军(又名从艳军):
本院受理原告包杉丹与被告李燕红、丛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李燕红、丛燕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包杉丹借款本金7900元;2、被告李燕红、丛燕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杉丹利息11269.35元;3、被告李燕红、丛燕军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杉丹以借款本金79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5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4、驳回原告包杉丹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
胡日查(又名包胡日查):
本院受理原告肖金虎与被告胡日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胡日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肖金虎借款70580元。案件受理费计1565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1965元,由被告胡日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送达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本条即为执行通知书,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
黄银花:
本院已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代瑞、黄银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代瑞、黄银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969.44元、利息5536.85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20506.29元,并给付本金11969.44元从2023年8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367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代瑞、黄银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昭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
胡在柱、刘玲玲、王登云、胡三女: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在柱、刘玲玲、王登云、胡三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何根连: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4678号原告秦敖特根诉何根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
湖南哲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大豫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买三一配件欠款86595.2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6595.2×0.001×487=42171.86元(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282.86×4=17131.44元(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合计金额为:145898.5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从2022年3月开始,被告通过赊销的方式从原告处购买三一配件,2022年3月至今,被告从原告处共购买了296595.2元的三一配件,期间还款210000元,截止原告起诉日仍有86595.2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
刘永峰、王梅梅:
本院受理原告杜宏维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二人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40000元(肆万元整)借款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按照约定利率月息2%计算,暂算至2023年7月24日为43686.57元)以上本息共计:83686.5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6号被告刘永峰和妻子王梅梅以及担保人孙文拴找到原告杜宏维借款用于购买牛,被告写下《借条》一份,并约定了利息月息2%与抵押物牛4头和担保人,2020年原告找被告讨要借款,被告说等牛卖了就给钱,后续一直拖着没有支付借款和利息。综上所述,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支付原告40000元(肆万元整)借款及利息,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