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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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帅诉你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泰禾领寓”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及《协议书》的约定,将“泰禾领寓”项目写字楼3层301号房屋办理网签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报房屋登记机关进行预告登记为原告办理网签合同,房屋价值1466520元。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泰禾领寓”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向原告交付“泰禾领寓”项目写字楼3层301号房屋,房屋使用费从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9月12日为569196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5日原告王帅与被告内蒙古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泰禾领寓”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以4000元/平方米购买金川开发区“泰禾领寓”项目写字楼幢3层301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366.63平方米(该商品房面积最终以房产局实测面积为准,房价多退少补),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如被告逾期交房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970000元。但由于被告无法按期交房且将案涉房屋抵押案外人云峰并办理网签手续,故原告停止支付剩余购房款且为解决上述纠纷与被告及案外人云峰签订《协议书》,重新达成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网签手续后,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对于交房时间没有重新约定,但直至今日被告至今仍即未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也没有为原告办理网签手续,故原告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

王润喜、任慧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利霞、杜建宾诉被告王润喜、任慧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王润喜、任慧清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2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3)内0105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王锁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丁立亮诉被告王锁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王锁林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刘晓光:

本院受理(2023)内0105民初2937号原告赵继和诉被告刘晓光、李国忠、李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格勒图、张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911号、2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金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与被告吕子祺、李俊籽,第三人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金峰、彭超、王洪霞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牛洪全、于建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春莺与被告内蒙古名雄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牛洪全、辛东峰、于建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37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王占永:

本院受理原告曹树芳与被告王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赵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勇、赵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宋维生:

本院受理张志文、李习仁、张友毛与宋维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50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冀换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冀换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82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李彦召: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彦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8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王颖:

本院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8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仝新军:

本案受理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仝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58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4日

李宁宁、杨红利: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宁宁、杨红利、刘爱俊、王月珍、刘俊庭、张秀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宁宁、杨红利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29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

董晓莲:

本院受理原告赵来猫诉被告董晓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董晓莲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39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

内蒙古景鸿粉煤灰有限公司、银俊平:

原告沈阳华昌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景鸿粉煤灰有限公司以及追加银俊平买卖合同纠纷--案,因你们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LPR计算,利息暂定4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750元。3、判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共计:180550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0日原告与内蒙古景鸿粉煤灰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泥销售合同》,原告分三次给内蒙古景鸿粉煤灰有限公司汇款31.5万元(第一次5.5万元、第二次13万元第三次13万元)。原告实际只收到内蒙古景鸿粉煤灰有限公司供给原告价值15.5万元的水泥,被告欠原告水泥款16万元。2021年10月28日原告向内蒙古景鸿粉煤灰有限公司催要余下16万元的水泥款,内蒙古景鸿粉煤灰有限公司因将原告16万元水泥款挪作他用,暂时不能给付原告,内蒙古景鸿粉煤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银俊平以个人名义承诺16万元欠款于2021年11月20日前付给原告并写下欠条。欠条到期后,被告法定代表人银俊平拒不履行承诺,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

徐喆:

原告张晓东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依法判今被告徐喆给付原告装修款7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日原告投资设立了独资企业内蒙古鼎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轩公司),2017年8月16日鼎轩公司与第三人签订《装饰承揽合同》,合同约定,鼎轩公司为第三人杨云龙装修位于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金川开发区金厦广场5号楼2单元2503号173平米的房屋,工程预算造价11.5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第三人杨云龙)付给乙方(原告张晓东)工程款的70%,定做衣橱柜门时,甲方需付给乙方余款的30%,门到货的前天通知甲方付清全部工程余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鼎轩公司开设组织人员装修,装修了部分工程后,因第三人并没有依据合同的丝定给付鼎轩公司装修费,导致鼎轩公司被迫停了工,至此第三人应付原告装修费70000元。后内蒙古鼎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依法注销。第三人杨云龙因与被告徐借贷纠纷一案,经达茂旗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内022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第三人杨云龙未能履行判决,被告徐茜提起强制执行申请,2022年12月16日,被告徐喆与第三人杨云龙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的内容为:第三人用自己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济隆小区5号楼2单元2503号173平米的房屋抵顶应付被告徐结的借款拖欠原告的7万元装修费以及房屋的过户费由被告徐承担,原告也同意被告徐喆对该债务(装修款70000元)的全部承担。现由于被告徐喆对该装修款的给付一拖再拖,无奈,原告只好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喆给付原告装修款70000元,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

李军:

原告付振华诉你民问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打电话,多次邮寄的送达方式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2年6月24日至实际尝清位置(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18日利息为390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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