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4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61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包头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延润诉包头市海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194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0日

兰利明、王全勇、包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兰利明、科左中旗国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全勇、包小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时常东、张桂芬、内蒙古霍煤龙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陈宝军、白雪莲、时常东、张桂芬、内蒙古霍煤龙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69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葛倩、王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葛倩、王庆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69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吴振兴、孙金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吴振兴、孙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02民初69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李永丰:

本院受理原告杨守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21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张青:

本院受理原告武秀秀诉被告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青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86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王高云: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芳诉被告王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高云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387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王凯声:

本院在执行王峰与王凯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3)内0802执恢233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拍卖通知书、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王甲子、石乐乐: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甲子、石乐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2023)内0802执2749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周晨园:

本院在执行杜金平申请王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内0802执恢2086号优先购买权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张连杰:

原告耿晓娇诉被告张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6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连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耿晓娇借款62620元。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被告张连杰负担。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武川县顺展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连珍诉被告付二红、段宏萍、武川县顺展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武川县顺展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段宏辉诉被告付二红、段宏萍、武川县顺展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黄东霞:

本院受理原告武国强诉被告黄东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供货款17495元,并支付利息2917元(以174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11月6日暂计算至2023年9月6日,计算46个月;17495X4.35%:12 X46=2917元)及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暂计:2041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呼和浩特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涛诉被告呼和浩特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呼和浩特友谊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武涛工资23200元大写:贰万叁仟贰佰元,并按月利率6%支付2020年12月16日至2022年9月16日共计33个月利息,每月利息139.2元,139.2 X33=4593.6元,本息合计4593.6+23200=27793.6元,并直至还清工资款之日起的利息。2、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刘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常爱民诉被告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并附带从转款之日起至案件执行结束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支付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呼和浩特强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清诉被告呼和浩特强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装修费4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3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尹静波:

本院受理原告史俊鹏诉被告尹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亿峰源农水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169996元;2、依法判令被告从2021年11月3日开始,以169996元为基数,按上述日期的LPR(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赔偿金至款清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娜仁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娜仁其其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娜仁其其格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2年5月10日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516.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娜仁其其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自该卡逾期之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周文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娟慧诉被告周文平、新城区菲玛家居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35000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8800元。3、请求被告支付利息674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吴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耿利霞诉被告吴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余款人民币33100元(大写:叁万叁仟壹佰元整);二、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支付从2022年08月14日至余款清偿之日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