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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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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亮、关海梅:

本院受理(2023)内0521民初4608号原告高秀峰与被告李永亮、关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秀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123360元,本息合计:1713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胡来福、吴丽艳:

本院受理(2023)内0521民初4607号原告高秀峰与被告胡来福、吴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秀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176198元,本息合计:242198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0日

吕富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苗海宽诉被告吕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621民初30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席俊:

原告薛召辉诉王立光与你【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23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二、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自2021年6月1日到2023年3月2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利率(LPR)计算,原告起诉之时2023年3月21日,利息为2939.65元;三、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3年3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利率(LPR)计算至二被告全部偿还借款之日止;四、请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整;五、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二是朋友关系,被告二介绍被告一与原告认识,因被告一急需用钱,特向原告借款63000元进行资金周转,于是在2020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和被告二在原告店里签订借条,被告一作为借款人,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二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20年11月12日至2021年6月1日止,如未能按时还款,借款人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被告二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从债务清偿期届满时起算2年,三方对此无异议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签订完借条后,原告将63000元出借给被告一,被告一收到钱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确认收到,截止2021年6月1日还款期限届满之时,被告一仅偿还原告2万元,剩余43000元,一直到原告起诉之时尚未偿还,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一进行催要,但被告一一直找理由搪塞推脱拒绝偿还借款履行还款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以及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0日

内蒙古航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东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航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286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杨鸡换:

本院于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受理的原告刘小云与被告杨鸡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杨鸡换偿还原告刘小云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款利息50000元(从2013年4月16日起至起诉之日2023年10月7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及从2023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杨鸡换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杨根海:

本院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受理的原告孙瑞锋与被告杨根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借款37200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3月9日起至2023年7月1日止的利息,共计74194元,以上合计111394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7月2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分计算的利息。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陈安平:

原告艾尼丁·尼亚孜诉陈安平【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231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5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交通费、代理费、住宿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赊账购买价值50000.00元的种植机,被告通过微信多次承诺机器款很快就给完。但是,被告不讲信用,机器款5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无奈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从速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10日

宋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瑞瀛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武振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李萍:

本院受理原告曹坤与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杜阿利、谢永宝、朱秀兰、谢颖怡、谢宇凡:

本院受理原告徐丽娜诉被告杜阿利、谢永宝、朱秀兰、谢颖怡、谢宇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为72000元。自起诉之日起,以400000元为本金,LPR四倍计算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转账之日2022年9月16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利息,截止到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为6450元。自起诉之日起,以50000元为本金,LPR四倍计算利息,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以上总计528450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郝宝云、宋二丽: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郝宝云、宋二丽、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保全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黄卫华、赵飞: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黄卫华、赵飞、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保全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杨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窦金路诉被告杨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02民初42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内蒙古霖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聂改霞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赛罕分局、第三人内蒙古霖杉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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