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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0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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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基存:

本院在执行魏慧平与高基存、张庆、高奇、付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执恢325、330、33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2023)内0802执恢88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通知书、现场勘验财产到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本院于2023年9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刘福清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2023)内0221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申请人刘福清持有的证号为1002501809000000137000,金额为34238.48元,签发人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证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刘福清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于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逯晶松诉被告于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土地承包费415427.70元,支付利息20304元(415427.70元×17×0.002875元),合计435731元;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

孟巴根那: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利息7805元(7000元×0.5%×223个月,2004年11月16日至2023年6月16日),本息合计14805元。二、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从2023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0.5%计算。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

王齐全:

本院受理原告李良慧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饲料尾欠款19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

田富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小军诉被告田富荣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82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

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吊车费用22万元整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18(民二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刘勇前、燕治荣、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前与被告王占军、燕治荣、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王占军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山西快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东胜区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腾凯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快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东胜区分公司、山西快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李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市腾凯渊商贸有限公司税款本金179969.04元及违约金53990.71元;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腾凯渊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809.4元,由被告李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高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胜利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光、赵美丽、高军、罗海燕、蔺永平、周梅女、曹阅龙、罗海霞、内蒙古东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达法执字第00677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向你公告送达: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高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7号街坊北方锅炉厂楼-2单元-203号(权证号:109030902976)。二、《网络询价结论报告》:确定以单价6513元/㎡,总价585974.61元为被执行人高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7号街坊北方锅炉厂楼-2单元-203号(权证号:109030902976)房产的起拍参考价格。三、《拍卖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高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7号街坊北方锅炉厂楼-2单元-203号(权证号:109030902976)房产在评估价585974.61元的基础上降价30%,即以410182.23元进行第一次拍卖,加价幅度为1000元,保证金210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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