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久元:
本院受理的赵振山与赵久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振山申请对被执行人赵久元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影北街东侧土地【呼国用(93)字第01086号】及地上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自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张黑黑、张玉柱、陈雪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与你们、周涛等5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02民初604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速裁合议庭308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唐国英:
本院受理原告宋林与被告唐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唐国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林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19417.67元【17380元-13000元+(20000元×2%÷30天×558天,2019年2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20000元×1.15%÷30天×991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5月8日)】,合计39417.67元;二、驳回原告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元,由原告宋林负担578元,由被告唐国英负担78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唐国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
白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梅与被告白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白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红梅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35135.20元【20000元+(20000元×1.28%÷30天×771天,2018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20000元×1.15%÷30天×1116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9月10日)】,合计55135.20元;二、被告白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红梅自2023年9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2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764元,由被告白美丽负担117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美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
白宝音敖: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4390号原告付太平诉被告白宝音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白宝音敖偿还借款本金18100元;2、要求被告白宝音敖给付借款利息27693元(18100元×0.01元×153个月,从2010年12月12日至2023年9月12日),本息合计45946元;3、要求被告白宝音敖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宝音敖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
李广福、满妞(又名廖满妞):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4391号原告罗莲花诉被告李广福、满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李广福、满妞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要求被告李广福、满妞给付借款利息4700元(10000元×0.005元×94个月,从2015年12月21日至2023年10月21日),本息合计14700元;3、要求被告李广福、满妞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广福、满妞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1月8日
呼和浩特市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济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满涛庆:
本院受理原告李瑞平诉被告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满涛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满涛庆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71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满涛庆:
本院受理原告范建厅诉被告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满涛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辽宁中尚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满涛庆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71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白少安:
本院受理原告范文续诉被告白少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白少安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994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吴会荣:
本院受理原告曹金贵诉被告吴会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吴会荣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21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呼和浩特晟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前武、云星、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冯奎:
本院受理原告黄可友诉被告呼和浩特晟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前武、云星、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冯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晟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前武、云星、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冯奎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023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呼和浩特市优之月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魏红、赵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珍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优之月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魏红、赵海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优之月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魏红、赵海清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196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黄华:
本院受理原告道吉才旦诉被告黄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黄华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217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艳福:
本院受理原告纪占平、纪占珍、周建花、纪占琴诉被告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艳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艳福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23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艳福:
本院受理原告富国瑞诉被告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艳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泓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艳福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323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四子王旗有巢置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国友工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子王旗有巢置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四子王旗有巢置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宏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547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