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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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1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11-0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苏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绿园平安建材经销租赁站诉被告苏永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苏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城区绿园平安建材经销租赁站租金195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租金1956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20日始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苏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按照日租金40元标准支付原告新城区绿园平安建材经销租赁站租金自2023年3月18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止;三、被告苏永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1.93米脚手架80扇、1.8米踏板40块、2.2米拉杆40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苏永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张海宾:

本院受理原告牛占海诉被告张海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海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占海轮胎货款1956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张海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李学智:

本院受理原告薛官林诉被告李学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学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款112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64960元,共计176960元(以11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时止,暂从2020年7月1日计算至2023年1月7日起诉时为112000+24%/12*29个月=64960元)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李昊: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卡号为6259588899090491的信用卡截止至2023年4月26日的信用卡本金86012.58元,并按照《上海浦发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案涉信用卡逾期之日即2021年7月28日起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利息(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马纪生: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纪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卡号为4984511209862539的信用卡截止至2023年4月26日的信用卡本金87707.65元,并按照《上海浦发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案涉信用卡逾期之日即2021年7月28日起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利息(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布赫: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布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卡号为6259589603767309的信用卡截止至2023年4月26日的信用卡本金96350.00元,并按照《上海浦发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案涉信用卡逾期之日即2022年12月14日起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利息(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卡号为6259715274201019的信用卡截止至2023年4月26日的信用卡本金112991.86元,并按照《上海浦发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案涉信用卡逾期之日即2021年7月28日起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利息(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张拴其、王喜娥、许心宽: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拴其、王喜娥、许心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拴其、王喜娥偿还金融借款本金449000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3年7月5日结欠利息和罚息为844160.02元,本息共计人民币1293160.02元。剩余利息、罚息从2023年7月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周建国、许心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过户费用、律师费用等)。]、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赵磊: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卡号为4984511209380276的信用卡截止至2023年4月26日的信用卡本金114766.04元,并按照《上海浦发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案涉信用卡逾期之日即2019年2月24日起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为止,利息(费用)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王晶、赵永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2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晶、赵永贵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偿还截止至2023年4月14日的借款本金73603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晶、赵永贵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自案涉借款逾期之日起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的24%,直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王晶、赵永贵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律师费用503.4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四、如被告王晶、赵永贵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有权以被告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桥华世纪村C区西10号楼4-1-8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4122805号)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郝宝云、宋二丽: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郝宝云、宋二丽、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郝宝云、宋二丽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57111.19元。2、判令郝宝云、宋二丽向原告支付利息39106.11元、罚息55351.32元、复利1824.7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止,最终以贷款本金557111.19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4.725%、罚息按照年利率7.125%、复利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郝宝云、宋二丽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092元。4、判令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黄卫华、赵飞:

本院受理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黄卫华、赵飞、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黄卫华、赵飞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06297.81元。2、判令黄卫华、赵飞向原告支付利息43902.70元、罚息62140.47元、复利2146.6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5月31日止,最终以贷款本金606297.81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4.9%、罚息按照年利率7.35%、复利按照年利率7.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黄卫华、赵飞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906元。4、判令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李利英(又名李利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宝霞诉被告李利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宝霞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4191.7元,3048.7元是原告替被告缴纳的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的取暖费。物业费1143元(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4月15日)共计4191.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临河区法院收的本案的保全费43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王埃柱:

原告孙志玖诉被告巴彦淖尔市蓝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埃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80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巴彦淖尔市蓝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志玖工程款133147元,并从2023年4月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孙志玖要求被告内蒙古大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埃柱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杨先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已诉被告杨先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文已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共计26062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966元(按本金26062元,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利息暂从2021年1月13日算至2022年1月13日是585元)后续利息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1577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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